刑拘30天無罪釋放國家賠償嗎(拘留后無罪可以賠償嗎)
被刑事拘留30天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被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只要是國家機關單位或者是國家機關人員錯抓了, 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這個賠償是按照控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賠償的。但是需要申請.如果不申請的情況下.國家不會主動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無罪釋放拘留期間怎么賠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查詢《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無罪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刑拘37天無罪釋放國家賠償嗎
當事人被錯誤羈押37天后無罪釋放的,由辦案機關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2020年按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計算賠償金
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宣布在押人犯無罪并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審_起訴時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判后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具體條例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對其予以釋放。
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具體情況是: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二、附加刑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采用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并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罪犯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于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管制刑的內容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群眾監督改造
2、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4、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期間的行為規則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管制的期限和計算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三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的執行機關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矯正組織,由群眾監督。
管制期間的待遇和解除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拘無罪可申請賠償嗎
1、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人身自由賠償金: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是刑拘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非法限制的,每天的賠償金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上半年國家員工的平均工資折算。
4、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法規定精神撫慰金的具體數額,不應該超過規定的生命健康賠償金和人身自由賠償金總和的35%,最低不能低于1000塊。
關押半年無罪釋放如何獲得賠償
法律分析:被錯誤羈押了幾天就要賠償幾天的經濟損失,國家賠償就是根據羈押期限進行計算的。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都是有權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有時候采取了這樣的措施之后,卻發現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并且之后也是進行了無罪釋放,此時可以依法向國家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機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這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額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被判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當被告人經過法律裁決無罪釋放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賠償法中條例規定:
1。被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可以通過負責賠償事項的機關提出所需賠償要求,并提交要求賠償的申請書,申請書應寫好無罪釋放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以及無罪釋放被告人的工作單位、住所,以及工作單位的法人或者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2。在賠償申請書上要詳細的寫明要求賠償的詳細申請,以及這次具體時間的描述;
3。最后要寫明申請賠償的具體日期。
負責賠償事項的機關部門收到無罪釋放的被告人所提出的賠償申請書在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通知提起賠償要求的無罪釋放的被告人。
4。如果提起賠償要求的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從提起賠償之日兩個月沒有收到縣官負責賠償事項的機關部門對此賠償要求做出賠償決定的通知,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在兩個月時限過三十日之內可再次向此責賠償事項的機關部門重復提交賠償申請。
負責賠償事項的機關部門對提出所需賠償要求認定后,賠償無罪釋放的被告人的組要方式是:
如果可以賠償所損失的財務金額,或者把之前原有的損失全部彌補回來,就盡力的彌補賠償。
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是:
(1)對無罪釋放的被告人日常工作以及生活有影響的,要給予賠償,賠償的具體金額是按照國家的年度平均工資進行賠償,影響了多長時間賠償多長時間,切記是以國家的平均工資而不是以無罪釋放的被告人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2)如果對無罪釋放的被告人的身體健康安全有影響的,要給予賠償,賠償的具體金額是:
當身體收到傷害去醫院接受治療的,要根據醫療治療費用,住院費等相關憑證賠付,如果耽誤了上班,影響到了工資,就還要根據國家的年度平均工資進行賠償,影響了多長時間賠償多長時間,切記是以國家的平均工資而不是以無罪釋放的被告人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最高賠償為國家的平均工資的5倍。
(3)如果對無罪釋放的被告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上的傷害,以致喪失了勞動力不僅要要根據醫療治療費用,住院費等相關憑證賠付,還要賠付喪失勞動力的殘疾賠償金,具體殘疾賠償金賠付金額要根據具體喪失勞動能力嚴重程度來確定,如果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因為致殘損失了部分勞動能力那國家賠償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額度應為最高賠償為國家的平均工資的10倍。
(4)如果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因為致殘損失了全部勞動能力那國家賠償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額度應為最高賠償為國家的平均工資的20倍,除了光賠償殘疾賠償金還要對失去全部勞動能力的無罪釋放的被告人要養育的無勞動能力的親人,還要賠付養育他們的生活費用;
如果對無罪釋放的被告人造成了更嚴重的身體上的傷害造成死亡了,要賠償無罪釋放的被告人死亡賠償金還有辦理埋葬的喪葬費用等其他費用。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拘留后無罪可以賠償嗎
法律分析:可以,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