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被辭退怎么賠償(勞務工被辭退怎么賠償多少)
派遣工被辭退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法律來看。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合同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簽訂勞務合同員工辭退賠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賠償,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賠償,可以由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工干了8年要被辭退
勞動者工作八年被辭退,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十六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支付八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之內的平均工資。工作八年辭退如何賠償勞動者工作八年被辭退,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十六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支付八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之內的平均工資。
工作八年辭退如何賠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開除勞務派遣人員怎么樣賠償
法律主觀:
如果勞務派遣人員被辭退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派遣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違法辭退的,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工被開除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1.員工無過錯被開除,需要支付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開除,支付經濟補償金。 3.試用期被開除,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支付賠償,違法解除要支付賠償。 4.員工過錯被開除無需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勞務合同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一、勞務合同解除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勞務合同關系可以隨時解除。
一是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二是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三是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可以在簽訂勞務合時約定隨時解約應滿足的條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現糾紛,將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予以調整。
員工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是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是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合同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務合同中的員工被辭退,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有補償;無約定的,則沒有補償。而勞動合同中的員工被非過失性辭退的,有補償;被違法辭退的,可按補償標準的雙倍獲得賠償;被過失性辭退的,則沒有補償或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務工被辭退有補償嗎?
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務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和實際服務期限的不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針對未滿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續簽的可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針對超過一年以上但未滿十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給付1個月工資或者一個月工資的兩倍作為經濟補償;而針對超過10年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務工本人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一、簽的勞務合同被辭退了有補償嗎
1、簽的勞務合同被辭退了是否有補償,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屬于合法的辭退,比如說在使用期限內發現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的條件,那么不需要進行任何的賠償;
(2)在違法辭退之下需要進行賠償,賠償日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被辭退的原因有哪些
員工被辭退的原因如下:
1、員工能力和技能達不到用工要求,不能勝任現工作崗位;
2、員工因違反紀律和相關制度,達到辭退條件;
3、公司業務調整辭退;
4、員工因違法受到國家執法部門處理。
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合同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在勞務合同中約定了補償金,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
2、但是一般情況下,勞務合同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除非勞務合同另有約定。
因此,在簽訂勞務合同時,勞動者需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和約定。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違法解除勞務合同的,也需要對勞務派遣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要在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工作期間,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沒有新的派遣崗位的情況下,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該標準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