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怎么算)
個人與公司債務糾紛起訴有效嗎
一般來說,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根據2020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什么意思
一、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啊
保證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一)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二)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二、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保險條款
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 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在如今社會上,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合同更加規范性。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雙方意見達成后,終止合同。讓市場交易更具有安全性。以上內容就是由為您們分析的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啊?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律師。
沒有借條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法律分析:沒有借條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可。債權債務糾紛屬于一般民事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處理債務糾紛要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債務糾紛要注意哪些事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一)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為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
(三)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四)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二、訴訟追債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面對欠債不還果斷維權
在市場經濟情形下,發生經濟糾紛在所難免,但一旦發生,當事人就要果斷出擊。如果是因為欠債發生糾紛,必須態度堅決地采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為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中了對方的“緩兵之計”,等對方轉移資產,再采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于事。
(二)起訴前申請凍結對方資產
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后,有時由于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起訴時,就先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也可以把這一點理解為將勝訴款項最終執行到位第一步。同時需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申請訴前保全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訴前保全將無效。
(三)合同約定仲裁節約時間
立完案,法院查封對方財產后,企業應充分準備材料,積極應訴,使判決能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證據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一般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一些對現金流動要求比較高的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請執行,不需要經過二審,如此,可滿足時間快捷的要求。
(四)注意申請強制執行時效。
訴訟之后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強制執行。訴訟雙方中有一方是個人的,在判決勝訴后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效的,雙方都是法人的,在判決勝訴后的半年時間內申請執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
法院已經立案我的民間債務糾紛,這是不是說明我的這個債務永遠的受法律保護啊?
1、法院已經立案債務糾紛的,如經法院判決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債權將永久獲得法律保護。
2、法院立案債務訴訟后,會根據案件的證據和事實,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權利人需要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即使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法院無法執行,也將受到永久保護。待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可以隨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