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引發的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債務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解決個人糾紛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關于懸賞廣告的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解釋:【懸賞廣告】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懸賞廣告的解釋。
【條文理解】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對懸賞廣告多有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657條、《日本民法典》第529條、《意大利民法典》1989條、《瑞士債法典》第8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64條也有規定。我國《合同法》對懸賞廣告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懸賞廣告糾紛經常發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懸賞廣告糾紛較多,且有不斷上升趨勢。懸賞廣告適用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在傳統的有報酬性的遺失物尋找等通常的民事行為之外,懸賞廣告還出現了證據懸賞、行政懸賞、刑事懸賞、執行懸賞等。另外,懸賞廣告因其于一定范圍內公開發布,且完成行為人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與一般合同行為僅限于當事人雙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會影響力,往往更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的關注。我國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審理過一定數量的懸賞廣告案件,雖然近來多承認懸賞廣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法官及社會各界對懸賞廣告的認識差異較大,案件的處理結果極不相同,社會的反映也眾說紛紜,已經影響到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社會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態度。因此,本解釋就懸賞廣告作了一般規定,以明確懸賞廣告的法律地位。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與類型
懸賞廣告是大陸法國家和地區民法普遍承認的一種民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大致而言,懸賞廣告就是以公開的廣告的方式,對于實施某一行為的特別是對于引起某一結果而懸賞的人,有義務向實施了該行為的人支付報酬。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做出懸賞廣告;二是相對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完成特定行為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因此,懸賞廣‘告不是一個單獨的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行為鏈結,由三個相互遞進的行為構成。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是一種允諾,它是懸賞廣告產生的前提,是一種靜態的存在,可以稱之為存在型懸賞廣告;相對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使懸賞人的允諾條件在事實_[已經實現,此時懸賞廣告由于相對人的參與正趨于有效,此時可稱為生效型懸賞廣告;相對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則懸賞廣告的整個過程已經結束,此時的懸賞廣告可以稱為實效型懸賞廣告。
從國內實踐來看,懸賞廣告種類很多,除了通常的遺失物懸賞廣告以外,還出現了較多的特殊領域的懸賞廣告,如公安機關為偵破案件尋求線索的刑事懸賞,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而對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財產的懸賞,還有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的證據懸賞,以及報刊雜志的創意大賽等懸賞,企業的商標創意懸賞等等。盡管懸賞廣告的形式多樣,適用范圍越來越廣,但大致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對人性懸賞廣告,二是對世性懸賞廣告。
對人性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對某個特定主體所作出的懸賞廣告,盡管該特定主體在懸賞廣告時并不為懸賞人所知悉,但懸賞廣告相對人卻是確定的。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遺失物懸賞廣告,再如,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也屬于此類。其典型特征是:懸賞廣告的相對方是特定的,并且相對方負有完成該行為的法定義務。如《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可見遺失物的拾得人是確定的并且依法負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但其依法仍然享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如《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再如,犯罪案件的證人就是知悉犯罪情況的特定人,且依法負有提供線索和作證的義務。對人性懸賞廣告對于當事人相對明確,且較為簡單,在處理時一般不會過于復雜。
對世性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對不特定人作出的懸賞廣告。有獎征文、創意大賽等就是典型的對世性懸賞廣告。其典型特征是:懸賞廣告的相對人是不特定的,且相對方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去完成該行為。如現在各大網站流行的原創作品大賽,網站作出大賽廣告,約定獲獎作品給予獎勵或者提供出版機會,參加作品大賽的人是不特定的,誰愿意參加都可以,而最終能夠獲獎的作品也是不確定的。參加不參加作品大賽純屬個人意愿和愛好,參賽人無法定參賽的義務。此類懸賞廣告由于相對人不特定且往往是數量眾多,因此其最終能否符合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報酬的條件,需要經特別的程序才能確定,而不僅僅依靠相對人行為完成而確定,形成的糾紛案件較復雜。如前幾年某著名網站舉辦的一次創意大賽,最終結果是特等獎和一等獎多數空缺,結果引發了參賽者對評獎規則的爭議,并形成了訴訟案件。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事關懸賞廣告案件認定和處理的根本性問題,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目前,學理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觀點。“契約說”又稱之為要約說,這種觀點認為,懸賞廣告人對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作出的懸賞意思表示是一個要約,相對人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是一個承諾,行為完成時,則契約成立。相對人在契約成立時,即有報酬之請求權。“契約說”是懸賞廣告最為傳統的觀點。依此觀點,懸賞廣告應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和契約的一般規定,懸賞廣告也要求訂立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有合意,即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法官在處理懸賞廣告案件時,就必須按照合同法的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契約論”提出挑戰的主要有兩點:一是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的,有沒有按照懸賞廣告取得報酬的權利?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的,是否享有懸賞廣告確定的報酬請求權?按照通常的契約理論,顯然不能認定于此上述兩種情形時,合同已經成立,并產生合同法上的債權和債務。因為按照合同成立的原則,雙方當事人的要約和承諾之間應當具有合致,而相對人完成行為是根本不知存在要約,則其完成行為不能認定為承諾。同樣,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主體必須適格,即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
“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在相對方面則無須承諾,僅以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停止條件。換言之,懸賞廣告人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對方之承諾,其效力之發生僅以一定行為之完成。懸賞廣告的單獨行為說,可以很好地解決契約說面臨的兩大挑戰:不知懸賞廣告存在的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均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自作出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其后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只是作為取得報酬的一個條件,而不是一種承諾。所以,完成行為人主觀認識和行為能力則不在報酬支付的考慮因素之內。同樣,單獨行為說也存在自身的問題,其不能說明懸賞廣告的撤回、撤銷以及因撤銷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按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一經發布就使懸賞人受到其在懸賞廣告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能任意撤銷。但各國和地區多規定了懸賞廣告的撤回或者撤銷制度。如《德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懸賞廣告可以有條件的撤回;《意大利民法典》第1990條第1款規定:“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基于正當原因,允諾得被撤回。”《瑞士債法典》第8條第2款規定:“懸賞者在行為完成之前撤回懸賞的,除其能夠證明他人根本不能完成該行為的外,應當賠償他人善意地為完成懸賞廣告產生的費用。但賠償金額不應當超過報酬的數額。”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修正后的第165條也規定:懸賞廣告得于行為完成前撤回之,“預定報酬之廣告,如于行為完成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于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日本民法典》第530條第(1)項規定:“廣告人于完成其指定行為者期間,可以用與前廣告同樣的方法,撤銷其廣告。”此處懸賞廣告的撤回,在合同法上與要約之撤回實有相似之處。
但究竟是采用契約說還是單獨行為說,實屬理論上之爭議,而觀各國和地區懸賞廣告之制度設計,處理結果大致相同。“契約說”通過對無行為能力人和不知道懸賞廣告存在之人完成懸賞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作特別規定后,仍然得到充分之支持,此與采單獨行為說無異。同樣,采用“單獨行為說”的,也對懸賞廣告之撤回或者撤銷制度予以規定,肯定懸賞廣告人之懸賞自由。正如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爭論,嚴格言之,是一個法律學方法論上的問題”。“對具體問題之解決,并不因為采用何說而異,僅是說明方法不同而已”“在法學方法論上,應采實質標準。”近年,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修正案對懸賞廣告規定進行了修改,其意在正式采用“契約說”,以免理論爭論影響法律適用。臺灣學界對該次修正有很大爭論,王澤鑒先生對此有不同見解。蘇永欽先生的認識可能更有意思,他認為,“由于懸賞廣告可以用契約方式作成,也可以采用單獨行為方式創設行為人(廣告人)一方的給付報酬義務,兩者皆不違反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則立法者究應以何者為‘典型’,決定的關鍵就在該社會中懸賞廣告的實務以何者為多,一般人以何種態度看待此類廣告。”所以,臺灣地區“民法”關于懸賞廣告修正案“不論以契約還是單獨行為作為懸賞廣告的主要類型都不要緊,本次修改的貢獻,不在‘正確’選擇了契約作為主要類型,而在把主次類型分得比較清楚。”
本司法解釋將懸賞廣告規定其中,在懸賞廣告的性質上當然可以解釋為采用了“契約說”。由于此處只是對懸賞廣告作了原則性規定,以期使懸賞廣告能夠取得普遍效力的法律依據,但規定過于簡單,法官處理各類懸賞廣告案件時必須充分進行解釋,準確把握懸賞廣告制度全部內涵和體系結構,以避免簡單采契約說而忽視特別情形的規制。
三、懸賞廣告的構成及效力
懸賞廣告之成立,按“契約說”,即須有要約和承諾,成立懸賞廣告合同。懸賞廣告是不要式合同、不要物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具體而言:
1.懸賞廣告之要約
懸賞廣告的要約,就是懸賞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
(1)懸賞人。從懸賞廣告實踐來看,懸賞人的范圍很廣,懸賞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并無特別限制。法人中既有民事主體的公司、企業,也有事業法人,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機關法人也成為懸賞廣告的主體。近年廣泛引發社會關注的懸賞廣告案件,多數與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有關,如犯罪線索懸賞、執行懸賞、交通違法懸賞等等,都曾引發社會熱議。懸賞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布懸賞廣告的,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處理。
對于懸賞人在發布懸賞廣告后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該懸賞廣告所產生的報酬支付債務如何來承擔,通說認為應當按照繼承法之規定處理,由繼承人承受其權利義務;如果屬于法人的,則應納人法人清算程序處理,仍由該公司享有權利,并以其財產承擔債務。
(2)以公開方式發布懸賞廣告。懸賞應當以公開形式予以聲明,即以“廣告形式”作出懸賞的意思表示。以“廣告形式”其意在要求懸賞應當以針對不特定人而聲明,而不僅限于廣告法規定的廣告方式。既可以在報刊上登載,也可以在廣播電視上播放;既可以在公開場合進行張貼,也可以當街喊叫;既可以是文字方式,也可以是語言方式。不特定人,以屬于多數為已足,一定范圍之人,亦無不可。
(3)須有一定行為的完成。完成一定行為是懸賞廣告要約的實體內容之一,它是懸賞人和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產生的基礎。一定行為,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是對懸賞人有利益的行為,也可以是對懸賞人不利益的行為,既可以涉及公利的行為,也可以涉及私利的行為,既可以是只有特定人能夠完成的行為,也可以是多數人都能完成的行為。完成一定行為,懸賞廣告中應當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行為之完成應當在期限內,超出期限的,不能產生懸賞廣告中完成一定行為的效果。
該行為應以合法行為為限,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均不能成為懸賞廣告之“行為”。即使完成了該行為,也不能產生懸賞廣告之效力。所以,本條解釋規定“但懸賞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意即懸賞廣告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無效情形的,不能產生懸賞廣告的效力,應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對于在懸賞聲明之前已經完成一定“行為”的,是否可以按照懸賞廣告而取得報酬請求權,應當細究懸賞之本意,即看懸賞人意在促使完成一定行為還是重點在于一定行為,如果屬于前者,在懸賞前已經完成的行為不符合懸賞要求,如果屬于后者,在懸賞前已經完成的行為符合懸賞的要求。比如,刑事犯罪的親屬為及早破案而發布對提供破案線索的人給予報酬,在發布懸賞廣告之前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破案的線索,而正由于該線索,使公安機關順利破案,懸賞人其意在能有線索幫助破案,而不在于是否在懸賞后提供破案線索,因此應當認定提供線索的行為符合懸賞廣告要求。
2.懸賞廣告的承諾
懸賞廣告的承諾與一般合同的承諾不同。一般的承諾是一種意思表示,并須向要約人作出,以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懸賞廣告的承諾,是以完成一定行為為意思表示的方式,完成一定行為時承諾生效。此即懸賞人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之本意。當然通常情況下,懸賞廣告的承諾應當以行為人知道有懸賞廣告存在為前提,即完成行為以對懸賞廣告要約之承諾為目的。但這只是通常情況,對于特殊的兩種情況,應當特別對待:一是對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人完成一定行為的,不能以行為人行為時不知懸賞廣告存在為由使其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對此有兩種解釋:擴大承諾范圍,懸賞廣告的承諾以完成行為即為成立,不以知道懸賞廣告為必要;將不知懸賞廣告存在之情形設為特例,準用懸賞廣告承諾的法律效果,即享有報酬請求權。兩種解釋方法其結果相同,均無不可。對此各國法律均設特別規定。二是無行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為的,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廣告是契約行為,承諾人應當是適格的合同主體,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為的,原則上不能當然作為承諾,在處理上,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有關規則,由法定代理人追認而確定其生效,當然也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盡管如此,可能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理論上權利保護不足,但實踐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情形很少見,加之法定代理人追認制度,似可解決好這一問題。
3.懸賞廣告的效力
懸賞廣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兩方面:一是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二是行為結果的歸屬。
(1)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懸賞廣告最主要的法律效果。懸賞廣告中一般都會明確約定支付一定的報酬,這是完成行為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的基礎。一般情況下,懸賞廣告會對支付報酬的數額有明確約定,如“如有提供破案重要線索者,支付酬金五十萬元”,或者“評為一等獎之作品,獲得獎金一萬元”,“請拾到者歸還,失主愿以五千元重謝”等。懸賞廣告有明確約定的,支付報酬時則以約定為準。也有一些懸賞廣告對支付報酬的數額沒有具體約定,只是說“請予歸還遺失物,失主愿重金酬謝”。重金酬謝,只是說明要給予酬謝,但酬謝的數額并不明確。加之我國《物權法》關于遺失物歸還的報酬也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標準還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應當符合:下不低于完成行為人為此付出的費用等成本,上不高于懸賞廣告人因此而獲得的最高利益。如歸還遺失物的,不能低于拾得人的保管費用、返還費用,不宜高于遺失物本身的價值。總之,應以生活之常識、常理,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報酬的數額。
(2)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產生的成果的歸屬。一般的完成懸賞廣告行為都會產生成果,有的成果不能獨立存在,如提供線索破案,結果是破案,但不能作為獨立價值而確定其歸屬;有的成果則可能成為法律上承認的獨立價值的財產,如文稿、商標、專利等等。那么這些完成行為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后,這些完成行為之成果該如何確定其歸屬Z參考各國立法例,原則上這些成果的歸屬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處理。懸賞廣告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歸行為人所有。
四、懸賞廣告的適用范圍
懸賞廣告在兩種情況下效力受到限制:一是對于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完成負有特定合同義務的人;二是對于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
(一)對于懸賞廣告約定的行為負有特定的合同義務
根據懸賞廣告人與相對人的合同約定,該合同相對人對完成懸賞廣告中的行為負有合同義務的,則該相對人完成懸賞廣告的行為,同時也是其履行與懸賞廣告人合同義務的行為,這就產生同一行為滿足兩個法律關系的情形。此種情形,應當采用特別約定優先的原則,該合同相對人只能按照其與懸賞廣告人之間單獨的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而不適用懸賞廣告取得報酬請求權。比如,游泳場館按照其與顧客簽訂的合同,負有在顧客游泳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的救助義務,不能因為其進行的救助行為與懸賞廣告約定的行為一致,而要求取得報酬。
(二)行為人負有完成該行為的法定義務
行為人負有完成該行為的法定義務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的行為,不能依據懸賞廣告取得報酬請求權。行為人負有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法定義務的情形相對較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公職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其職務的行為,即使與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一致,也不能依據懸賞廣告取得報酬請求權。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承擔著履行好職責的法定義務,即使沒有懸賞廣告也應當完成其職責。如果允許懸賞廣告適用于國家機關人員履行公職的行為,其結果會導致公權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維護公權機關的形象,同樣,如果允許適用懸賞廣告,也與公權力之性質相違背。公安機關就負有犯罪偵查和維護治安的職責,破案是其法定義務,不得推辭。如《人民警察法》第19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諸如制止犯罪、追捕逃犯、捉拿盜賊、尋找價值重大的遺失物、解救人質等都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警察完成以上工作即使是在非公職期間,仍然屬于其法定職責,仍然不能按照懸賞廣告請求支付報酬。國家質檢部門就應當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檢查監督,海事救撈局對遇險漁民的救助也是法定職責等等。當然一般情況下,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之外,按照懸賞廣告要求完成一般的民事行為的,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也有權享有民事權利,在完成懸賞廣告的指定行為后可享有報酬請求權。
2.依據法律規定負有完成某行為的義務的人,完成該行為時也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如犯罪受害人對提供破案線索的懸賞廣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線索的,不能按照懸賞廣告取得報酬請求權。再比如,竊賊偷了人家的東西,失主尋物懸賞廣告,竊賊歸還該物的,也不能按照懸賞廣告取得報酬請求權。還有因其在先行為而產生了完成某一行為的義務的,即使完成了該行為,也不能按照懸賞廣告請求支付報酬,如帶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人出現溺水,該人就負有救助的義務,不能因為其救助行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屬要求支付懸賞廣告約定的報酬。
懸賞廣告適用的上述例外情形,為一般通例。現實中也經常見到如犯罪受害人家屬獎賞破案的警察的情況,獎賞負有法定或者合同義務的人的情形。此種獎賞原則上屬于道德層面,由當事人自愿履行。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除非當事人在懸賞廣告中明確確定不適用上述例外,一般不宜支持支付報酬的請求。
五、懸賞廣告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數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
實踐中數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如何確定報酬請求權問題,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一般可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數人先后分別完成該行為的,除非懸賞廣告中有特別約定,一般應由先完成該行為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后完成行為人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2.數人共同完成該行為或者同時分別完成該行為的,由該數個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每人有權獲得報酬的相等部分。
(二)懸賞廣告的撤回問題
允許懸賞人于一定條件下撤回懸賞廣告,是各國和地區通行的做法。如《德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到行為實施時為止,懸賞廣告可以被撤回。只有在撤回被以與懸賞廣告相同的主要公告,或者以特別的通知進行撤回時,撤回才有效力。”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如于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于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懸賞廣告的撤回,在時間上各國和地區規定并不一致。德國以行為實施前為必要,而瑞士、我國臺灣地區則以行為完成前為必要。按契約說,承諾成立前,要約可以撤回,我國《合同法》對此有規定。所以,懸賞廣告原則上應以行為完成前為時間上的限制。如果行為已經完成,則懸賞廣告已經完成生效,即不能再撤回要約,只能是撤銷懸賞廣告,其后果也是合同違反而非違反要約。
懸賞廣告撤回,在形式上應當以不低于懸賞廣告方式。撤回懸賞廣告應當采用與懸賞廣告相同或者優于懸賞廣告方式的形式,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如果不能符合此項要件,則懸賞廣告的撤回不產生法律效力,懸賞廣告仍然有效。但對于明知已經撤回的行為人,該撤回有效。
懸賞廣告撤回,在法律效果上,按照撤回的情況而有不同。如果是在行為實施前撤回的,由于行為并未發生,懸賞廣告失效后,不會產生其他法律后果。如果撤回于行為完成前進行,懸賞廣告失效后,依懸賞廣告實施一定行為的人,因懸賞廣告被撤回而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懸賞廣告人給予賠償,賠償額以懸賞廣告約定的報酬額為限。如果懸賞廣告人能夠證明,該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懸賞廣告民法典中是怎么規定的
懸賞廣告民法典中的規定懸賞人在公開聲明對完成了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當事人要支付報酬。懸賞廣告成立后,發布懸賞廣告的人和完成指定的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債務關系,同時也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懸賞廣告《民法典》中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關于訂立合同,在要約與承諾兩種合同訂立方式的前提下,《民法典》新增了一種“其他方式”。對要約、承諾規范結束后,又單獨對懸賞廣告予以規范,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可以理解為第499條規定的懸賞廣告系屬于以第471條規定的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在于當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的指定行為時,懸賞人應按照懸賞廣告履行給付義務,向該行為人支付相關報酬。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后,即在廣告人(債務人)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具體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報酬請求權。行為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一般來說,判斷指定行為是否完成,應當依以下標準:
(1)特定標準。即廣告人對指定行為的完成有具體要求,凡是符合該具體要求的行為,懸賞廣告即成立,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2)公共標準。即社會上公認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符合社會公認標準,得到社會承認該懸賞廣告即可成立。
(3)自定標準。即廣告人自己確認的標準。行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為符合廣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的報酬請求權。由于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因此,數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情形則不可避免。遇此情形給付報酬應當分別情況予以探討:
(1)、廣告發出后,數人先后完成廣告中的指定行為,一般應由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廣告規定的給付內容包含其他事項則最先通知的行為人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對完成指定行為規定有期間,如懸賞征集廣告詞,期限從廣告見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那么,在該規定期間完成廣告詞創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指定行為時,完成該行為的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但報酬應由數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報酬為不可分或按懸賞廣告的規定僅能由一人享有時,行為人均不能證明其完成行為之先后的,可推定為同時完成。
(3)、數人合作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如發明、創作等,除廣告人在廣告里特別聲明禁止數人合作完成以外,數個行為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為共同債權人。數個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已對最先通知者為善意給付,其給付義務隨之而消滅。
3、報酬請求權的消滅。廣告人給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廣告所定期間之經過、指定行為實現之不能、報酬給付不能以及報酬請求權已實現等等原因而為消滅。
按照規定懸賞廣告其實就是以廣告的形式,告知所有人在完成規定的行為后,就可以獲得一定的獎賞的行為。這種聲明是屬于公開性的,對其是否真實還需要去證實。如果懸賞廣告是真實的,一旦成立后雙方就具有了債務關系,同時也產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