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單位算違約嗎(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單位算違約嗎
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做員工沒有違反企業的規定,有沒有做出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那么企業就應當與員工續簽,如果企業沒有與員工續簽,就相當于直接將員工辭退,是需要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的,所以并不是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企業想不簽就不簽這明顯是不合規的,首先企業就要保護好這些勞動者的權益,而不能以一些簡單的理由將員工辭退。
其實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若公司不愿意和勞動者續簽或者提供的勞動待遇,低于原來的合同,作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畢竟企業的做法已經違背了勞動合同,而且企業還必須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的賠償按照N+1計算,N就代表是一個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所以企業是沒有這個權利隨隨便便的當員工開除的,但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離職,那么企業不會進行任何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有賠償不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否有賠償的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會有的后果有什么
1、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4、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5、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三年合同到期了單位超過三個月沒有續簽算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采取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形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終止,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和你續簽,那么單位應當在你合同到期前30日通知你,如果單位沒有提前通知你,那么單位就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是,如果單位提前通知了你但是沒有和你續簽,那么單位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終止,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你。如果單位沒有提前通知你而直接終止合同,那么單位就違反了相關規定。
總之,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沒有提前通知你而直接不續簽合同,那么單位是違法的;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沒有提前通知你而直接終止合同,那么單位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工作,但未續簽書面合同如何處理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合同而繼續工作,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原合同條款仍然有效。單位應及時與員工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告知解除勞動關系,若未處理則需支付賠償金;如未繳納社保,也將面臨補繳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勞動合同存在。”因此,即使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合同而繼續工作,也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合同條款仍然有效。對于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員工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告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未續簽合同也未告知解除,那么單位應該按照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為員工支付工資、社保等福利待遇。如果單位不再需要該員工,可通過解除勞動關系來終止雇傭關系。如果單位未及時處理,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也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另外,如果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將面臨補繳的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員工在職期間的社保進行繳納。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用,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追溯支付補繳社保費用。
如果單位沒有告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已經有新員工接替了原崗位,該如何處理?如果單位沒有告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已經有新員工接替了原崗位,那么就需要判斷是否存在雙重錄用的情況。如果確實存在雙重錄用,那么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退休手續或其他分歧。如果不存在雙重錄用,那么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對當前在崗員工進行適當的補償,并與新員工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合同而繼續工作的情況下,應按照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為員工支付工資、社保等福利待遇。單位應及時與員工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告知解除勞動關系,否則需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將面臨補繳的問題。另外,如果存在雙重錄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勞動合同存在。該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如果未采取書面形式,則依然視為勞動合同存在。
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給續簽算違約嗎?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給續簽算違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單位算違約嗎
不違法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員工沒有違反企業的規定,做了違法的事情,那么企業就應該和員工續簽合同。企業不與員工續簽合同,相當于直接辭退員工,需要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企業想簽合同不簽合同,顯然是違反規定的。首先,企業應該保護這些工人的權益,而不是因為一些簡單的原因解雇員工。
事實上,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愿意續簽或者提出比原合同更低的勞動待遇,作為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畢竟企業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企業也必須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賠償是按照N+1計算的,N代表一個工人的工作年限,所以企業無權隨便辭退員工。但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離職,那么
合同到期不給續簽了違法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違約嗎
一般合同到期權利義務就終止了,可以終止合同,但是合同到期之后繼續履行的,又不續簽的,就構成違約。
二、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力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不續簽違約嗎?綜上所述,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未作特殊約定,就沒有效力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算違約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終止,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續簽的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的權利。公司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除公司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余情形無需補償。勞動者不續簽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每年本人一個月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按終止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件事實:劉某是上海某區縣的市民,
2007年初,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后,根據要求在進入該公司前,必須獲得相應的證書,于是,劉某參加了相關的培訓,并獲得了相應的證書,經過面試,劉某加入了該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很快過去了,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劉某很是惱火,因為在培訓期間,培訓學校曾口頭承諾,只要沒有出現有責責任的,可以終生在該公司工作的。于是,劉某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并沒有支持劉某所請求的50多萬的賠償,只是支持了劉某的因為單位沒有續簽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劉某對此結果不滿意,于是找到律師,要求起訴。
調查經過:律師接受委托后,
研究了相關材料,核實、調查了相關證據,并且給劉某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分析了案情,以及可能獲得賠償等。判決結果:
法院很快開庭,及時作了判決,法院沒有支持劉某幾十萬元的賠償要求。
辦案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讓勞動者受到了更好的保護。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應當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