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破產注銷的情形都有什么(合伙企業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合伙企業解散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
關于合伙企業的解散,它主要是指合伙企業因為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最終合伙企業終止的一種活動。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合伙企業解散的法定情形。一、合伙企業解散情形(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期滿解散)(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約定解散)(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法定解散)(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情勢解散)(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責令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二、如何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公司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公司的流程是:(一)首先需滿足法律規定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四)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五)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三、合伙人協議書范本合伙人姓名___,性別__,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電話: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第一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并分別約定密碼后存入-----銀行。(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依法依協議分割。第六條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存款,共同取款。(一)合伙人---(從事什么工作)(二)合伙人---(從事質量檢測)(三)(其他合伙人工作同上列出)(四)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約定各自輸入密碼后存取。第七條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一)盈余分配:以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一合伙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清償債務的合伙人償還自己應負擔的債務。)(三)合伙期間的意外風險由合伙人共同承擔。第八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九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供銷合同。但合同標的超過----元,只能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2.對合伙企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伙債務;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禁止行為。(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二條合伙營業的繼續。(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三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四條違約責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應選擇向簽約地點所在基層法院起訴。第十六條其他。(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二)其他相關入伙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協議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合伙企業的解散情形包括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等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清算的條件
法律主觀:
在當今市場以注冊公司為主的大背景下,合伙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仍然占據著主要地位。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再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散的其他原因。在上述法條里,合伙人約定的合伙企業的解散、終止條件,為法律所規定,從此意義上看,合伙人約定的條件實際即為法定條件;法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終止的條件,就是當事人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的具體體現,是合伙企業清算的法定情形。出現下列客觀事實狀態時,合伙企業也應當進行清算:1、合伙企業具備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合伙人申請變更登記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主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2、合伙企業運轉困難無法繼續經營處于自動歇業狀態六個月以上的;3、合伙企業因歸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銷的;4、合伙企業被依法撤銷的。二、合伙企業有哪些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三、個人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嗎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伙企業主要是使用《合伙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于《民法通則》之中。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條件包含了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再繼續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等等。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破產的規定
《 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 合伙人 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伙協議 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 清算 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 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 注銷登記 。 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產清算 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破產的規定?
合伙企業破產是指合伙企業在其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依照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債務清償,將其財產依法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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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注銷流程
一、正面回答
普通合伙企業注銷流程:
1、申請,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
2、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3、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決定,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將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5、撤銷和吊銷的注銷登記。
二、分析詳情
當普通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合伙期屆滿不具備法定人數等情形出現時會終止營業,按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因各種原因終止營業的,應依法向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三、普通合伙企業注銷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1、清算人簽署的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5、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合伙企業如何注銷呢?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組。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執照。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馀財產、終結清算工作。在清算進行完以后,才能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三)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 債務人 申請破產 的。 2、 債權人 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 債權人會議 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 債務 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裁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 清算 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等。 為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 訴訟 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了解到在怎樣的情況下會導致企業破產。一般企業在宣告破產之后,那么就會進入到 破產清算 程序,這個過程中企業會停止經營活動,而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的申報自己的債權,這樣之后才有可能優先得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