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轉讓條件都有什么(個人債務轉讓)
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法律主觀:
個人的債務可以轉讓。個人債務的轉讓也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債務轉讓的法律后果如下:,1.如債務全部轉讓,則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受讓的第三人直接向債務人承擔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個人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移轉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為:,(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二)抗辯權隨之移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他人,此時一般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也就是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之后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原來的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債務轉讓之后,其實債務的抗辯權也會隨之進行轉移。,條件:,(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民法典》:“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約、承諾的規則。,(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后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一)債權轉讓的概念: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二)債權轉讓過程中主體間的關系及稱呼的變化:債權轉讓之前,主體只有兩個,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一個第三人,這個第三人就是受讓人。債權轉讓過程中,這三個主體的稱呼就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債權人稱呼為“讓與人”,第三人稱呼為“受讓人”,原來的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受讓人”變成了“債權人”,原來的債權人變成了“無關人”(債權全部轉讓),如果是轉讓部分債權,“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成為“債權人”,(三)債權受讓人是債權轉讓過程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是與債權讓與人相對的一組法律概念,受讓人與讓與人概念是成對出現的,沒有讓與人就沒有受讓人。讓與人與受讓人的關系相當于賣者和買者的關系。,而債務承擔的時候,則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債權債務轉讓有下列條件:
1、轉讓的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
2、轉讓的債權不屬于不得轉讓的范圍;
3、轉讓人與受讓人需達成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轉讓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
5、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