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效防范合同效力風險
合同風險如何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風險
法律分析:通過下列措施防范合同風險:1、了解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審查其是否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2、認真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施行分級管理。4、實行承辦人制度。5、注意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如何防范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的防范方法有:1、合同施行分級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2、嚴格合同主體和形式的審查等方法;3、律師負責審核把關。合同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風險防范措施有什么
法律分析: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制,明確合同管理的任務
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選擇的主動權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使企業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規可依
4、重視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5、嚴把合同審核關,重視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應該如何規避委托合同風險
規避委托合同風險如下:
1、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自己受到損失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應當透徹了解處理委托事務可能給受托人帶來的損害的情況,明確防范這些風險的措施,并將風險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確保處理委托事務不會給受托人帶來損害;
2、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處理委托事務前約定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方式,并約定責任;
3、解除委托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預知影響處理委托事務的各種因素,并預測各種因素影響程度,建立這樣的基礎之上決定是否處理委托事務,盡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發生事前不能預知的情況,必須解除委托合同的,應當盡量避免、減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有任意解除權: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同的法律風險,當事人需要約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造成受托人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怎樣有效防范合同效力風險
法律分析:防范合同效力風險: 一、嚴格計劃和策劃招標投標活動,同時也應當做好合同規劃工作。 二、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項目管理目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限制約定、指定品牌或供應商的限制予以明確,避免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采取哪些措施以防范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
國網公司“生產現場作業“十不干””:
1、無票的不干
在電氣設備上及相關場所的工作,正確填用工作票、操作票是保證安全的基本組織措施。無票作業容易造成安全責任不明確,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不完善,組織措施不落實等問題,進而造成管理失控發生事故。
倒閘操作應有調控值班人員、運維負責人正式發布的指令,并使用經事先審核合格的操作票;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緊急搶修單,并嚴格履行簽發許可等手續,不同的工作內容應填寫對應的工作票;動火工作必須按要求辦理動火工作票,并嚴格履行簽發、許可等手續。
2、工作任務、危險點不清楚的不干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操作),做到工作任務明確、作業危險點清楚,是保證作業安全的前提。工作任務、危險點不清楚,會造成不能正確履行安全職責、盲目作業、風險控制不足等問題。
倒閘操作前,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應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順序,對操作指令有疑問時應向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執行。
工作班成員工作前要認真聽取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交代,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履行確認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檢修、搶修、試驗等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作業人員詳細交待安全注意事項,交待鄰近帶電部位,指明工作過程中的帶電情況,做好安全措施。
3、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的不干
采取全面有效的危險點控制措施,是現場作業安全的根本保障,分析出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也是“兩票”、“三措”等中的關鍵內容,在工作前向全體作業人員告知,能有效防范可預見性的安全風險。
全體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熟知各方面存在的危險因素,隨時檢查危險點控制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到位或完備性遭到破壞的,要立即停止作業,按規定補充完善后再恢復作業。
4、超出作業范圍未經審批的不干
在作業范圍內工作,是保障人員、設備安全的基本要求。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增加或變更工作任務,將使作業人員脫離原有安全措施保護范圍,極易引發人身觸電等安全事故。
增加工作任務時,如不涉及停電范圍及安全措施的變化,現有條件可以保證作業安全,經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后,可以使用原工作票,但應在工作票上注明增加的工作項目,并告知作業人員。
5、未在接地保護范圍內的不干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接地能夠有效防范檢修設備或線路突然來電等情況。未在接地保護范圍內作業,如果檢修設備突然來電或臨近高壓帶電設備存在感應電,容易造成人身觸電事故。檢修設備停電后,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地保護范圍內工作。
禁止作業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高壓回路上的工作,必須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應征得運維人員的許可(根據調控人員指令裝設的接地線,應征得調控人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6、現場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是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之一。標示牌具有警示、提醒作用,不懸掛標示牌或懸掛錯誤存在誤拉合設備,誤登、誤碰帶電設備的風險。
安全工器具能夠有效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是保障現場作業安全的必備條件,使用前應認真檢查無缺陷,確認試驗合格并在試驗期內,拒絕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7、桿塔根部、基礎和拉線不牢固的不干
確保桿塔穩定性,對于防范桿塔傾倒造成作業人員墜落傷亡事故十分關鍵。作業人員在攀登桿塔作業前,應檢查桿根、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鐵塔塔材是否缺少,螺栓是否齊全、匹配和緊固。
鐵塔組立后,地腳螺栓應隨即加墊板并擰緊螺母及打毛絲扣。新立的桿塔應注意檢查桿塔基礎,若桿基未完全牢固,回填土或混凝土強度未達標準或未做好臨時拉線前,不能攀登。
8、高處作業防墜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干
高墜是高處作業最大的安全風險,防高處墜落措施能有效保證高處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高處作業均應先搭設腳手架、使用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或采取其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高處作業過程中,要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拴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地點過程中,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9、有限空間內氣體含量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干
有限空間進出口狹小,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聚集或含氧量不足,在未進行氣體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情況下冒然進入,可能造成作業人員中毒、有限空間燃爆事故。
電纜井、電纜隧道、深度超過2m的基坑、溝(槽)內等工作環境比較復雜,同時又是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容易聚集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在上述空間內作業,為避免中毒及氧氣不足,應排除濁氣,經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工作。
10、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不在現場的不干
工作監護是安全組織措施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負責人是執行工作任務的組織指揮者和安全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作業過程中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監護。
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變更專責監護人。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告知工作班成員。
法律依據: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 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八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合同風險防范具體方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合同風險防范具體方法是:(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二)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四)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怎樣有效防范合同效力風險
防范合同效力風險:
一、嚴格計劃和策劃招標投標活動,同時也應當做好合同規劃工作。
二、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項目管理目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限制約定、指定品牌或供應商的限制予以明確,避免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三、正確編制工程量清單,并委托專業機構測算后合理成本線,便于在合同對價的前提下選擇正確的施工單位,而非一味地低價中標,并最終導致品質沒有保證。
四、招標文件與合同條款的起草,建議選擇法定文本或具有良好交易習慣的示范文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防范
法律分析:一個合同從訂立、生效、履行到終止,其中每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風險,企業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1、簽約主體無權代理;2、簽約主體超越代理權限;3、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資格;4、合同主體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防范風險方法有:1、簽約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強對企業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2、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