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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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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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嗎
分居的原因不是必須是感情不和,夫妻分居的原因可以是學習、工作等原因。但是如果夫妻要以分居為由解除現存的婚姻關系,那么夫妻間感情不和必須是分居的理由,且雙方分居的時間要已經連續達到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