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終止的后果有哪些(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險合同被終止是什么意思?
保險合同終止的后果: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雙方不具有保險合同關系;以及雙方需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合同終止會有什么影響
保險合同終止后,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將不復存在,雙方都不必繼續履約。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只有在投保人違反合同(不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意味著單方面違約,只能拿到部分所交保費,并且不享受任何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保險合同終止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但是,這里所指的續保并不意味著保險期限的延長或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另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簽訂。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五、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1、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2、協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3、法定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4、裁決解除。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后果有哪些?
保險合同解除 的后果: 解除保險合同 的行為對原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溯及力。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對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2]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欺詐行為而被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合同終止后的后果?
保險合同終止的后果是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合同當事人無需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合同終止的后果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終止后,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將不復存在,雙方都不必繼續履約。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淌滅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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