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合同原因是什么(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
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常見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對于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因什么而終止
法律主觀: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一)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二)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四)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五)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六)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一)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二)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三)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二)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是很多的,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解決方法,最重要的是找到其中的原因,盡快解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686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 合同生效 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原因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二、因預期違約解除;
三、因遲延履行解除、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因不可撫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廈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預期違約。履行期尚來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釗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叔,比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來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來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來履行,比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原因解除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主要有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沒有及時的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自己最清楚。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對于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
所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這一欄沒有什么參考性的,有些人勞動合同的終止完全就是因為被公司給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能看見別人是怎么填寫了自己也就這樣填寫,而且,結合實際操作概括的這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也并不一定和您的實際情況是相符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等情況都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明確解除時間,這關系到勞動關系終結時間、工資支付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等。
一、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有哪些?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與用人勞動關系對本的工作任務嚴重或者經用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重大原合同無法經當事人協商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9、 乙方勝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培訓或者工作崗位仍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原工作也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辭職;
13、法律規定的情形;
14、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企業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制作要點與注意事項
1、要簡要說明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涉及到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明確解除時間,這關系到勞動關系終結時間、工資支付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等。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事實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僅在法律上無意義,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過程帶來困難。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簡明扼要,但文義應清楚、無歧義。
三、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文書的制作要點與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終止后,企業應盡可能地制作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相應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明確終止時間,明確終止理由,這同樣涉及到企業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應盡可能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解除時間,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程序,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都清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規范雙方的行為,也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樣在勞動合同期間,雙方都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系,否則也會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果出現上述的特殊原因也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為哪幾類A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六類: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
3、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5、無過失性辭退;
6、經濟性裁員。
詳情
(一)協商解除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主動提出
2、勞動者同意或用人單位提出
3、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需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6)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裁減人員的
(7)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的
(8)企業轉產,經變更勞動合同后,需裁減的
(9)企業重大技術革新,經變更勞動合同后,需裁減人員的
(10)企業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需裁減人員的
(11)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不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a、事先與員工約定并告知具體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的內容應當合法、合理、客觀或可衡量。
b、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c、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并送達勞動者。
(2)勞動者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a、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要求合法、合理;
b、規章制度符合經民主程序;
c、公示告知的程序要求。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a、嚴重失職;
b、重大損害。
(4)勞動者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6)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勞動者欺詐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勞動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0)勞動者被法院判處刑罰的
(11)勞動者被法院免予刑罰的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
1、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在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3、即時通知解除。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6)、用人單位欺詐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用人單位以脅迫的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
(10)、用人單位以威脅強迫員工勞動的
(11)、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員工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13)、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
法律分析:原因如下: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終止的原因
合同終止的原因具體如下: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終止產生的原因具體如下: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1、通知的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提存的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國家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泄露了商業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