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否要求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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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否要求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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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否要求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
分居不是必須要求是因感情不和的原因所導致。夫妻的工作、學習、家人的其他原因也可以導致二人之間產生分居行為。只是雙方如果想借分居為由將婚姻關系依法解除的,則分居的理由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且雙方分居的時間已經連續滿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