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是什么意思?
締約過失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棗改慧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凳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殲團的范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非常困難。
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于對于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包括直接損失如訂約費用的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如訂約機會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于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違約行為以及合同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的情形,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請求對方承擔信賴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
賠償范圍:固有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
1、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2、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等。
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有締約過失責任。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有: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行為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法律規定的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預約合同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就損失請求違約方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后果為特征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1、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別
法律主觀:
(1)責任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 發生于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而 侵權責任 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 侵權行為 發生時才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所以,侵權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與基礎。 (2)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例如:通知、保密等義務而產生,這些先合同義務獨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權責任則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 (3)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失為成立要件,而一些侵權責任,不以過失為要件。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3、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