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另一方請求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違約方還能要賠償。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四)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單位違約解除合同應當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違約方在解除合同后發現了問題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的,是能夠要求一定的賠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主觀:
賠償范圍應當包括: 1、 債務 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 合同解除 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 債權人 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 債務人 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范圍包括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 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義務、違約金等。 一、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的定義是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 合同當事人 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 損失賠償額 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 合同沒有約定 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法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范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 作為合同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 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為好。 三、 合同違約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 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方式是:已經履行造成損害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當事人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標準為雙倍經濟補償。勞動者未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孕期、產期、哺乳期或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等情形的,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賠償金。
一、解除合同雙倍工資的情形
1、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2、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3、無故克扣拖欠工資,除應盡快支付工資外,額外賠償25%的賠償金。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發生法定的或當事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使合同關系終止。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
(1)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規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 ,發生不可抗力一主與非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遲迮履行、其他情形下 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能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到對方是 。合同的解除權是典型的形成權,解除權人只要將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對方同意為生效要件。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如果這個用工之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時也要從用工之間起計算。這似乎違反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能執行。司法實踐中都是按追溯到超過勞動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來計算的;
(5)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的損害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范圍有哪些
合同法 規定, 合同解除 后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 (1)協議 解除合同 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擔保人 對 債務人 應當承擔的 民事責任 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