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直接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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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干了能直接走嗎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
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是固定時間,不張想干了提出離職可以嗎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內辭職是可以的,但需要提前30天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并與用人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和人事的交接工作,對于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內辭職可以嗎?
可以辭職處理,辭職是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辭職的相關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準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并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后,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后,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并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轉移。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么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么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后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五步
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第六步
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里,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復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勞動者有權是否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這是勞動者的自由,對于勞動者需要辭職的,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詢勞動管理部門,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簽了合同干了幾天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法律主觀:
不 辭職 直接走人屬于 離職手續 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離。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于 試用期 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你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等等。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 勞動合同 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簽了合同不想干了直接走可以嗎
簽了勞動合同后不想做了不可以直接走。勞動者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走人,且走人時需要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才可以走。如果在試用期的,則需要提前三日通知才可以走。
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一)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二)特別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資金
1.此政策僅適用于遼寧省地方國有企業中特別困難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特別困難企業的界定標準
特別困難企業是指上年度虧損、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現金流入的企業,困難企業認定財務數據的選取,以上年末企業財務決策為基本依據,并參考《會計法》執法大檢查的檢查結論。
勞動合同應包括什么基本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包括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嗎
法律分析:簽了勞動合同最好不要直接走人。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后直接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公司是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賠償的。所以說,我們作為勞動者,不想工作了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最好不要直接走人。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勞動合同不干了直接走可以嗎
簽了合同不想做可以辭職。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那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嗎?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嗎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不想去了怎么辦?
1.你們的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可以不去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即便你去上班了一天,如果沒有對你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并支付了培訓費的話,你不用承擔任何賠償和違約金的。3.即便你去上班了一天,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就可以不去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下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
1、單位安排過專項培訓,簽訂了培訓協議的。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任職期間給公司造成過損害的。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況如果公司因為員工提出離職,克扣工資都是違法的,如果個人有精力的話而且克扣工資數額較大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仲裁讓公司支付。
三、沒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正常的離職的程序來看,跟公司簽不簽勞動合同其實都不可以不辭職直接走人的,除非自己能夠接受不辭職直接走人造成的一系列的后果,例如不發工資。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干了可以直接走嗎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簽了合同不想干了直接走可以嗎
法律主觀:
沒簽合同不干了不可以直接走。勞動者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合同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做了一天半就不想干了不可以直接走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若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過了試用期應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并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直接走人會涉及到違約問題,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那么勞動者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只能先通知,三十天后直接走人就可以。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后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后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并把工作交接好,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