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隨時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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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隨時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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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隨時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無論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還是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第2款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