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有哪些(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冷知識)
不可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有哪些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家行為;二、抽象行政行為;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具體包括:(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訴訟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的原因是:(1)抽象行政行為可以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行政機關監督的方式確保其合法性。(2)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范圍大、不確定,其合法性問題不適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各類決定的統稱。行政訴訟法沒有將這類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主要原因是:這類行為往往涉及高度經驗性的判斷,例如機關領導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態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積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沒有這方面的條件。另外,這類行政行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權益。行政調解。這是指行政機關勸導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一種行政活動。行政調解針對的是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的當事人,沒有強制性。仲裁是法定機構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的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機關具有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的雙重身份,可以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強制措施,也可以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指導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倡導、示范、建議、咨詢等方式,引導公民自愿配合而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屬于非權力行政方式。其特點是自愿性、靈活性、簡便性和經濟性。重復處理行為是指以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有的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重復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并沒有新形成事實或者權利義務狀態。
法律客觀:
行政行為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采取的強制措施。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里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行政訴訟范圍。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如下:(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實際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下:第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不可訴行為: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二、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10種不可訴的行為: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行政指導行為;4、重復處理行為;5、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6、行政行為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7、協助執行行為;8、內部層級監督行為;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二)起訴人無原告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的;(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
以下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答案】:A、B、C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以上行為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公務員對下列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答案】:B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B項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故本題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