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起訴狀(健康權糾紛起訴狀范本)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原告代理詞
馬XX訴鄭XX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國浩律師(西安)事務所接受原告馬XX的委托,指派張顯爭律師擔任馬XX訴鄭XX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原告馬XX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根據庭前的調查了解以及剛才的庭審調查,結合本案爭議焦點,現就本案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證明被告鄭XX致傷原告馬XX事實成立,被告鄭XX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XXX重工維修售后中心(地址:長安區申彌路XXX重工維修服務中心)上班期間,故意挑起事端,一直辱罵原告,并趁原告不注意用鐵锨朝原告頭部猛砸,原告本能反應用胳膊護頭,直至鐵锨頭被打掉,但被告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繼續對原告進行追打,導致原告左胳膊骨折,腰部被重擊,全身疼痛麻木。在此過程中,原告一直未還手,被告一直將原告打至倒地不起。隨后原告無奈報警,120急救將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先送至西安市工會醫院,后轉院至送入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西安市紅會醫院診斷為“左尺骨鷹骨骨折”,后經醫院住院手術產生醫療費用41051.97元,住院7天。被告無視國家法律的故意傷害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給原告身體造成巨大損害,原告至今仍然疼痛難忍,頭昏目眩,身體嚴重不適。后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編號:陜中金司鑒中心[2021]臨鑒字第333號】。根據【陜中金司鑒中心[2021]臨鑒字第3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務工期限為100日,護理期限50日,營養期限80日,后續治療費為10000.00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所在公司開具的證明、紅會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案、“陜中金司鑒中心[2021]臨鑒字第3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加以佐證。
二、原告馬XX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依法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原告馬XX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提出以下賠償項目:
1、醫療費41051.97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案原告提供了醫院的醫藥費發票、病歷以及診斷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原告因治傷花去了41051.97元醫療費。
2、護理費855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案原告住院7天,加上后續鑒定護理期限50天,護理期限總計57天;原告治療所受傷害,需要有人進行護理,原告因此遭受了護理費的損失,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一天護理費用150元,總計產生8550元的護理費。
3、誤工費28024.3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原告在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身體需要康復休假,經鑒定,后續誤工期限100天,總計誤工期限107天,根據勞動合同、單位證明和銀行交易明細憑證,合同基本工資4300元,加上每月績效平均月工資為7857.27元,誤工損失為28024.30元。
4、交通費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住院治療、檢查、鑒定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有正式票據為憑;其交通費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傷害認為發生后,原告來回就醫,總計花費交通費1500元,但由于部分票據丟失,懇請法院酌情認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因傷在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7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產生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
6、營養費435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所受傷害按照其傷情屬于較重,因此確實“需要增加營養”,經鑒定后續營養期限80天,總計87天,一天營養費按50元計算,產生營養費4350元。
7、殘疾賠償金75736.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原告長期生活在西安,收入來源于西安,生活支出在西安,結合勞動合同及租房合同,經司法鑒定,原告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688元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居民標準計算為75736.0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31250.2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這說明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一樣的,屬于物資損失范疇。原告馬XX屬上門女婿,與其岳父范XX,其岳母袁XX形成父母子女關系,范XX夫婦共計兩女一子;原告馬XX生母高XX仍需其贍養,高XX供四個孩子。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22866元計算,原告馬XX產生被扶養人生活費31250.20元,其中鳳翔父范XX12957.40元,鳳翔母袁XX13719.60元,綏德母高XX4573.20元。
9、后續治療費10000元。原告經中金司法鑒定,其后續治療費為10000元。
10、住宿費7460元。原告在紅會醫院住院7天,產生費用1050元;住院期間住酒店花費1910元;租房3個月,產生住房租金4500元;總計產生費用7460元。
11、鑒定費2720元。原告對其傷殘等級、營養期限、誤工期限、護理期限進行司法鑒定,經中金司法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限100日,護理期限50日,營養期限80日,產生鑒定費用2720元。
12、精神撫慰金10000元。因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嚴重傷害,并且使原告在較長的時間里不能工作,因為原告是家里經濟的唯一來源,此次傷害使得原告的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這無疑給原告和家人造成了極度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參照下列因素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要求10000元,合理合法。
(1)侵權人的過錯非常嚴重。原告在被傷害的過程中,自始至終未還手,被告行為極其惡劣,欲致原告于死地,將原告打成輕傷一級,傷殘等級經司法鑒定達到十級。
(2)侵權行為的目的、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非常惡劣。被告的行為與故意殺人無異,工作場所故意傷人,手段極為殘忍,社會負面影響很大,給原告造成的傷害非常大。
(3)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嚴重。原告被被告傷害后,經鑒定,原告傷情等級為輕傷一級,傷殘等級為十級,給原告和其家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
(4)被告有經濟能力承擔該精神損害賠償。經了解,被告家庭較為富裕,完全有能力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但被告一直不愿賠,被告的態度,公然藐視法律,希望法院考慮到被告的認錯的態度,對原告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予以考慮。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比較高,10000元的賠償有利于懲戒被告,為周圍群眾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2020年陜西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2866元/人,10000元的精神損失僅相當于五個月的消費支出,并不過高。同時,被告侵權情節極其惡劣,社會負面影響大,給原告造成的傷害嚴重,判決被告承擔10000元精神損失,有利于促進被告改掉沖動的行為,切實保障附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秩序,這亦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原告馬XX以上的各項損失共計221342.47元,這些損失均是被告致傷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有據,被告應當予以全部賠償。
綜上全部所述,本案被告鄭XX傷害原告馬XX的事實清楚,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原告馬XX提供的證據確鑿,足以證明被告鄭XX的行為違法,情節惡劣,具有主觀故意;被告鄭XX的傷害行為,不但給原告馬XX的身體造成了嚴重傷害,同時也給原告馬XX的經濟造成了較大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鄭X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最大限度維護原告馬XX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張顯爭律師
2021年12月31日
侵犯生命健康權是什么性質的違法行為?
是一種視情況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惡劣違法行為。
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
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
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
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帶民事賠償;對于輕微的傷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參考案例
2018年4月12日18時54分,原告網上要約被告某某公司平臺,始發地:面面俱到餐館東南側,目的地:政法街口。
某某平臺指派在平臺注冊登記的被告陳某某的鄂FDPxxx1小車運載原告二人。一會兒,陳某某駕車來到二原告面前打招呼。
二原告上車后,被告陳某某講價錢并要求二原告支付現金。二原告請求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不同意向陳某某支付現金。
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和肢體沖突。滴滴公司的司機陳某某將二原告毆打致腦震蕩、腦外傷、眼傷、多處軟組織損傷,經報警,南城派出所出警處理,給予被告陳某某行政處罰。
根據雙方調解陳某某、某某出行公司賠償郝某某,黃某各項損失42599.11元,陳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對黃某支付賠償2300元,某某出行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對黃某支付1賠償63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命健康權
告他人侵害人生健康權需要證據嗎
是需要證據的。健康權糾紛主要需要身體受損證據、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
法律分析
一方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傷害人賠償損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此類訴訟,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么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證明材料。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準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消費者的權利事例(各要兩個)
生命健康權案例1 顧客在商場購物與營業員發生口角,導致高血壓發作而半身不遂。 9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顧客王治勝和安徽商之都合肥商廈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事情發生于去年11月15日。當日是王治勝女兒訂婚的大喜日子, 11時許,王治勝獨自在安徽商之都總店五樓購買床上用品。據原告訴稱,因上班時間柜臺營業員蔡某不在,原告表示要去投訴。此后,其他柜組的營業員電話通知蔡某,蔡某才趕過來,質問原告“是你要投訴我,那你投訴我好了”!繼而雙方發生爭吵。
王治勝立即找到負責投訴的商場經理孫某,孫某了解情況后隨即將王治勝帶到床上用品柜組,要求蔡某道歉。但是蔡某沒有道歉,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并相互推拉,致使原告摔倒在地,不能動彈,情況相當危險。但是商場沒有采取措施及時將原告送到醫院治療,而是在原告的親屬聞訊趕來后才送往醫院搶救。
由于王治勝本身患有高血壓,此次的情緒波動導致王治勝腦出血,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據其家人介紹,目前王治勝依然不能行走太久,需要借助輪椅才能行動。
原告認為被告安徽商之都疏于管理導致營業員缺崗,同時營業員不能正確對待顧客正常、合理的批評,一再與顧客爭吵,繼而發生傷害。因此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0萬余元。
被告安徽商之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提出本案起因是原告在購物時因商場營業員未及時接待而感到不滿,遂與其發生爭執。但是營業員當時的離開是根據商場規定的午飯時間,屬正常的休息,沒有缺崗。在整個過程中,營業員對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主觀惡意,同時原告因其自身患有高血壓病史加之情緒激動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商之都營業員對原告存在辱罵甚至推拉的行為。
庭審中,雙方都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由于證人均不是事發現場的第一見證者,究竟是否存在推拉、辱罵行為,證人均不能給出準確答案。
雙方沒有當庭達成和解意見。
2原告 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被告 北京市城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杰。案由 損害賠償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于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筑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現已交付醫藥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現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于標準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筑、構筑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于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藥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于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后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于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于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于標準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注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隱私權案例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準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癥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鐘。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后,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后,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藥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并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后,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于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受教育權案例1 因在考試中作弊,沈陽師范大學對5名學生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面對校方的“極刑”,被開除的大學生認為校方并沒有開除的權力,于是將學校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開除學籍的行政行為。 昨日(2月7日)記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據被沈師開除的大三學生韓露(化名)介紹,幾名被開除的大學生都是該校大三、大四的學生。在2006年12月的一次校方考試中,幾名學生都是請人替考,結果在考試中被校方發現。2007年1月11日,韓露和其他4名考試違紀的大學生同時接到了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處下發的《沈陽師范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送交通知書》,校方對5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決定。在該份通知書中,校方稱其依據的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以及《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我在大學期間就這一次考試違紀,沒想到就被學校開除了,學校如果作出記過等處分我可以接受,但開除學籍實在是太重了。”韓露稱。“孩子考試違紀是不對,但孩子再不好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為一次考試違紀就不讓孩子繼續學習啊,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不是毀了孩子嗎?”韓露的父親這樣告訴記者。“學校開除我們侵犯了我們的受教育權,開除學籍沒有法律依據!”另一位被開除的大學生表示。2007年2月,5名大學生將母校——沈陽師范大學告到了法院,學生們訴稱,學校沒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定職權,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違法,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學生們以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學校開除幾名大學生學籍的行政行為,恢復學生的學籍。幾名學生的代理律師王乃龍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校方未教育、培養好學生導致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實際上校方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考試作弊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 原告袁某某系某縣中學生。2001年原告在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時以總分372分的成績達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并以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40分填報了本科以上院校專業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多的原因,原告未填報專科以下錄取志愿,但對第二批次錄取的三個本科院校及專業是否服從分配欄中,特別填寫了“是”即服從分配。但在本科錄取工作結束后,原告卻落選。經向省招辦查詢后才知,造成落選的原因是縣招辦在制作考生電子檔案時,把服從欄中的“是”誤報成了“否”。事后雖經原告及家人與招辦多次交涉,但于事無補,且招辦推拖責任。由于精神壓力大,原告多次輕生自殺,精神處于完全崩潰狀態。無奈,家屬為其聯系了一所大專學校就讀。為了給孩子一個公正的廉潔,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師劉喜全代為起訴。
律師在受理該案后,對于全省首起因由投檔失誤侵犯考生受教育權的案件進行進行認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辦招生辦法和2001年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多個文件的基礎上,走訪了大量的證人后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共計45000地。一審法院經審理在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認為被告侵權行給原告造成的專升本費用、聯系學校、查詢等損失應予承擔,但對于原告要求承擔遲延參加工作造成的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因屬不可預見和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據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等費用2000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審庭中代理人認為:①原判支持學費7690元是合法的,但對公寓費、生活費不予支持是錯誤的。因為學費是交給學校的,但其他費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關于原判認定“因遲參加工作而賠償損失的請求,屬不可預見性”的觀點是錯誤的。本案中遲延一年參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這是可預見的,而且是必然的。故按照國家關于本科畢業生試用期標準工資為465元計算,僅此一項損失也達5580元。③關于原判認定“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內于法無據,且原告關于精神賠償也具有事實根據。
鑒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的一部分上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學生電子檔案引發的侵權案件圓滿解決.
消費者的權利案例超市強行搜身侵犯消費者合法權利2007年3月29日下午,13歲的學生王某和同學到洞頭某超市購物。在購物完畢付款時,王某被超市保安攔住,超市保安在眾多顧客面前聲稱懷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王某拖到辦公室,強迫他脫掉衣服進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讓王某離開。因當日為春游購物的學生較多,超市的這一行為,在王某的班級、學校等特定范圍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使王某受到了一定的壓力。近日,王某的監護人向洞頭縣消費委投訴,要求該超市向學校、老師及同學說明此事,公開道歉,消除該生在校的負面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洞頭縣消費委對這起投訴案高度重視,在經過深入調查后,基本認定超市的侵權事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洞頭縣消費委在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并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在該縣消費委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超市負責人到王某就讀的班級說明情況、賠禮道歉,同時超市賠償王某精神損失3800元整。這也是該縣調解的首例精神損失賠償案。2007年4月9日,消費者王某的監護人送了一面錦旗到該縣消費委,對縣消費委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表示衷地感謝。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某為其父辦喪事,從集體經營的旗石油公司解放灘加油站購買了15公斤劣質煤油。送葬路上盛裝劣質煤油的油桶發生爆炸,致使數人受傷。其中楊某的傷勢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一級傷殘。案發后,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受害人處于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處理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墳鄉侯家圪堵村西社農民喬某及其兒子張某在家中做飯時,因液化氣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爆炸,張某被嚴重燒傷致殘。液化氣灶系廣東省順德市容桂區凱歌電器廠生產。事件發生后,經相關機關鑒定,該液化氣灶屬不合格產品,使用中爆炸致使消費者受到傷害,應由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者為了治療,兩年多借了20多萬元債務,雖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產廠家賠償57萬多元,但生產廠家在廣東,法院執行難度大。
處理結果:目前只執行回一半,還掉債務治療費用所剩無幾,受害者身心仍處于極度痛苦之中。
行政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xx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xx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元、護理費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元、營養費元、交通費元、鑒定費 元、精神撫慰金元等,共計 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_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誠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說明一份。
相關知識
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中國法學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后,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范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⒊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⑴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附帶民事判決。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