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足半年被辭退怎么補償(工作不足半年被辭退怎么補償,勞動時間怎么算)
未滿半年被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未滿半年被辭退員工賠償視具體情況來定。
如果勞動者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不需要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單位非法辭退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的。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或者非法辭退的,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那么,勞動者可以怎樣要求經濟賠償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合同的,那么是可以要求雙倍賠償的。
所以,未滿半年被辭退的員工,如果沒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那么是需要賠償半個月的工資的,但是如果屬于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那么是需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作半年被辭退有補償嗎
工作半年被辭退是有賠償的,一般情況下,對于工作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待遇,但如果是屬于強行辭退的還涉及到雙倍補償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關于工作半年被辭退有補償嗎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工作半年被辭退有補償嗎
1、工作半年被辭退有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司法實踐,用人單位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不同的辭退原因所認定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雙方可以協商就有關事項進行處理,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合法有效的。
工作不滿一年被辭退怎么算補償
不滿一年被辭退賠償的方法: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因勞動者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可要求進行賠償。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入職不到半年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因以下原因被用人單位辭退,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員的;(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不滿半年的員工怎么補償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足半年被辭退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足半年被辭退,是否有資格獲得經濟補償呢?
答案是有可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負有重大責任的;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享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在勞動者工作不足半年時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足半年被辭退,且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資格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實際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不享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不到半年被辭退。
對你來說,因為只工作四個月,法定的補償金也就是給你半個月的工資,沒啥區別。
簡單給你分析一下單位的做法哈。
首先是沒給你們緩沖的時間,這個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單位需要給一個月的工資做賠償。
其次,讓你們寫離職原因是“個人原因”,就可以解釋為你們自己提出辭職的,那么,這一個月工資的賠償就不用給了。
這么說就明白了吧,寫了個人原因四個字,單位少給你們一個月工資而已,不寫的話,他們也不可能給你們這錢了(只是于法不合而已),為一個月工錢起訴他們不值得,找勞動管理部門人家也不一定搭理(百度很多人在問類似的問題),所以啦,就這樣吧,至少你沒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