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年半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工作一年以上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工作兩年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滿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之后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一個月之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從滿一個月后的次月開始,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2年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供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4、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綜上所述,工作2年沒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兩年半未簽勞動合同,賠付幾個月雙倍工資
1、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的。2、未簽訂勞動合同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時間為入職后的一年內。
勞動者在實習期的時候,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沒有其他說明。那么2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我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2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
所以,2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是從你滿一個月后的次月開始,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到十一個月以后可以視為簽訂無固期勞動合同。
二、未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注意事項
1、適用“雙倍工資”的范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3、“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4、“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5、“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后,視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計算雙倍工資的時候不要計算錯誤,如需要幫助,我建議登錄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
工作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都兩年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為單位和員工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取得員工的同意,勞動者沒有存在法定過錯行為,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兩年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可以要求賠償;
2、提出仲裁后才有仲裁時效的說法;
3、沒簽訂合同無論何時離職都可要求自己的權利;
4、1年之內未簽訂合同的即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也可以要求二倍賠償。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員工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解決?
員工未收到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如下:
1、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要求訂立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拒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不簽勞動合同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1、不簽訂勞動合同也要為員工買社保
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代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從用工那天起,勞動關系就形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就要依照勞動合同法上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而,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強制性法定義務,不允許拒絕履行,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夠免除這項義務。
2、用人單位辭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雙方用人關系時,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員工時未依法自覺履行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的,需要加倍支付。
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了,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時,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將其辭退時,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員工在單位工作已經兩年多了,始終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及時向單位提出,告知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在單位上班超過一個月不夠一年,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給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依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單位之間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
沒有簽勞動合同工作超過2年可以主張賠償嗎
一、超過兩年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1、超過兩年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的;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自己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屬于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自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
3、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搜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4、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1、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以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途徑。勞動者可在自己的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在15日內既不起訴也不執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縣級勞動部門都設有勞動監察部門,有權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在公司干了兩年半未簽合同,突然被告知要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
正式解答該問題時,建議大家在尋找一份合適的工作后,轉正之前和轉正之后都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是部分工作人員忽略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轉正之后,依舊保持著原有的工作狀態,雖然工資有所上升,但是用人單位沒能與員工簽合同。
這一直持續了兩年半的時間,突然有一天,員工接到公司的辭退申請。該情況下,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碰到員工的權益,只要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公司就應該依法完成補償金的發放,通常為雙倍賠償或n+1賠償。
勞動合同并不是一疊資料,而是維護員工權益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詳細說明了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并包含著具體的薪資和勞動工作種類。此時,合同中還會詳細表明雙方的權益和違約之后的各項申請和補貼。同時,勞動合同中還會標明員工的入職時間,轉正時間和活動期限等內容。
如此一來,公司不可能輕易開除某一位員工,畢竟員工會通過合法方式獲得辭退補償金金。此外,勞動合同絕對不是簡單的材料。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公司決定不再履行合約內容后,勞動合同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
總的來說,大家一定要警惕多家公司向員工提出的非法工作內容和不良合同條款。當我們與用人單位簽合同時,不要忽略每一項條款,畢竟部分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偏向公司。如果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此時,員工也不應該著急和失望,收集證明雙方關系的資料。即便工作人員申請勞動補償金,勞動仲裁的相關工作人員也會有資料依據。
我工作兩年了,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公司底薪是1070元,我最多能得到多少?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及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這樣的案件關鍵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勞動仲裁期間,你可以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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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6年有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辭職有無經濟補賞
如果勞動者單方解除滿足《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