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工傷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工傷賠償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有: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夫妻并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結婚之后取得的工傷補償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將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主觀:
工傷賠償金一般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不屬于。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工傷賠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全歸傷者所有。因此,在離婚的時候,該部分賠償金是不予分割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傷賠償金是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工傷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但是,一方因人身損害受到的賠償或補償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傷賠償金是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有: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夫妻并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結婚之后取得的工傷補償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將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
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于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來源喪失說。
綜上所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工傷賠償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不屬于。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析產一般都是指離婚當中進行的房產轉移登記,這里的房產專門指商品房,因為是處理房產證上的權利外觀也就是產權登記,防止后續處分房產時發生權力糾紛,所以房產需要是能進行變更登記的商品房。,在離婚時,如果房產之前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也就是說房產登記為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后一般會協商或判處一方取得所有權,另一方取得相應份額的對價進行補償,這種情況下進行離婚析產就很有必要。,如果是房產登記在一方或者其他人名下的,那就需要將房產過戶給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僅憑離婚協議或者是離婚判決書上的條款是無法保障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的,因為在我國不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后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離婚發生財產分割后,最終協商或判決后的房產所有權人不是房產產權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的,需要進行離婚析產,對產權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進行變更。,具體進行離婚析產時,大致的步驟包含以下幾個部分:首先,如果是協議離婚而雙方無法同時到場的,需要先去公證處辦理公證,但如果是有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離婚中雙方均可到場辦理則無需辦理公證。,其次,需要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并在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完成了上述的準備步驟之后就可以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納登記費,之后辦理窗口會告知取證的時間以及相關事宜,離婚析產即告完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收入,可以在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相關的合理費用后,對余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的計算方法,為房屋初次購置時的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同時,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收入,如果是房屋本身屬于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