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起訴流程需要哪些材料(農民工工傷求助熱線電話)
走工傷流程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走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有: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起訴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工傷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工傷認定。事故發生后,受傷職工應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也是工傷保險賠償必經之路,只有對職工傷害性質予以依法認定之后,才可能出現“工傷”賠償問題。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申請對工傷性質予以確認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權歸屬于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行政部門才具有工傷性質的決定權,沒有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其他機關無權依工傷待遇予以處理。所以,勞動者在遭遇事故傷害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索賠,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給自己的索賠帶來障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超過認定期限將喪失依法予以認定的機會,所以,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索賠,特別注意程序中的時限性規定,這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所必須的。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賠償的數額大部分是根據勞動者喪失的勞動能力來計算的,所以在工傷認定之后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三)計算工傷待遇。工傷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得經濟賠償,工傷賠償的項目有很多,具體的賠償金額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并結合上海市的人均消費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等因素才能確定。
(四)落實工傷待遇,獲得賠償。這個階段可以通過和用人單位協商、調解、以及仲裁解決。當用人單位不同意協商或者調解失敗的,建議最好委托律師進行仲裁解決。
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損害時,可以申請工傷賠償。而在申請工傷賠償前,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醫療診斷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起訴工傷索賠程序
起訴工傷索賠程序如下:
1、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起訴流程詳細步驟如下:
1、起訴應當滿足起訴條件。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起訴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3、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4、將上述材料交給受案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綜上所述,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的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工傷起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工傷訴訟需要的材料:
1、申請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
2、向勞動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提交身份證、公司基本信息、住院和門診的病歷、醫療費(如果醫療費對方支付,那就不需要提交票據)、醫療診斷證明書、交通費票據、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費、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3、如果勞動仲裁庭不予受理,那么你才可以去法院起訴,起訴的時候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改為民事起訴書,除上述東西之外還需加一份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認定流程是如何的工傷認定需要當事人提交什么材料
一、 工傷認定 流程為: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時,若申請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 證據 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二、工傷認定所需材料: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請問索要工傷賠償該從什么開始,找誰上訴,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鑒定是9級.謝謝。。。。。
【工傷辦理程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醫療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傷殘鑒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4、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的申報流程
一、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5、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2)、屬于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3)、屬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4)、屬于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后,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并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拿到等級后公司不賠償起訴公司還需要什么材料?
提交《仲裁申請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和鑒定結論文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直接起算人民法院不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 書面仲裁申請和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 。對公司不賠償的爭議證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即可。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腳后跟粉碎性骨折工傷打官司,要搜集哪些資料
先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一、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發生爭議獲得司法救濟的前提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司法救濟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提前民事訴訟。仲裁裁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交仲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件和《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