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仲裁時效(主張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員工追討加班費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員工 追討加班費 的時限為一年。加班費應該屬于工資性質收入,因此追討加班費發生的爭議于勞動爭議,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般而言,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而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選擇安排補休,但在半年內不補休的,應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二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主張加班費的時效是多長
法律分析:加班費屬于勞動者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勞動關系續存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第二,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并主張勞動關系存在期間所有的加班費。勞動者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仲裁可以追溯幾年的加班費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加班費可追溯一年;若勞動關系未終止,則不受一年的限制。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一年。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取決于加班事件發生的時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申請和受理: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申請事項,大部分與經濟相關,并且除了正常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之外,可能還會產生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者雙倍工資之類的,具有懲罰性的費用支出;如果用人單位敗訴,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經濟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禮拜天加班工資最多補幾年?工齡29年,單位從來沒有星期六禮拜天放假,現在我想追回加班費,我該怎么
勞動者最多可以追討加班費的年限視所在省規定確定。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加班費是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追討加班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時效限制;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證據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等資料最少保存兩年,因此。一些省份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超過兩年的不予支持,一些省份規定勞動者超過兩年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完全舉證,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超過兩年的加班費的,應予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魯高法〔2010〕84號
3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用
人單位否認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予采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費,舉證確實充分的,應予支持,
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我經常加班,請問上海加班工資訴訟時效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4段)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
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
帶著證據,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沒有過仲裁時效。
【3】在勞動關系解除一年后,勞動者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過了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和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法律主觀:
雙倍工資屬于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者雙倍工資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不過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