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的特征(質押的特征包括)
保證,抵押,質押各自的特征及三者的區別
保證、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
抵押物和質物都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法律允許轉讓的、便于管理和實施的財產,但在具體種類和范圍上是有區別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可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以這些動產設定抵押的為數較少。而質物一般是動產,具有輕捷、簡便、易于移動空間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所有人即抵押人僅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這樣,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取得收益,以清償債權,從而保證債權人盡早實現債權,債權人同時又擁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擔保是一種最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而質押是轉移質物占有權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質人就應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僅保留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由于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使用,從而導致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利用和發揮,這是質押的缺陷。但是,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質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法律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其中規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輪船、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以其他財產設置抵押權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進行專門的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對于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分別規定:在動產質押中,合同自質物移交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以匯票等債權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質的,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質物、轉移占有權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復設置質權。
保證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征:
(1)保證具有從屬性。體現在:保證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保證的范圍與強度從屬于主債務,不得大于或者強于主債務;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于保證期限內存在;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
(2)保證具有獨立性。保證債務并不是主債務的一部分,而是獨立于主債務的單獨債務。保證的這一特性也是保證區別于債務承擔的重要標志。
(3)保證具有無償性。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為代價,債權人也無須支付任何代價即對保證人享有保證債權。
(4)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是對主債務的補充和加強,保證的補充性的表現主要在于,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負履行保證債務的責任。
(5)保證具有單務性。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問。在保證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相互對待給付的義務,因而不發生義務履行的順序問題。
抵押的特征如下:
1、抵押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2、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3、抵押權是不轉讓標的物占有的物權;
4、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
5、抵押權的成立和存續只需要登記,不需要轉讓標的物占有;
6、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質押并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只轉移財產的所有權;以及質押具有從屬性、優先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有:1、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2、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3、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4、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關于質押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質押的法律特征
(一)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三)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二、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質押合同 的法律效力:
(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三、質押合同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 擔保合同 。質押合同與 抵押合同 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押有什么特征,如何認識質押擔保
法律分析:質押的特征:
1、質押為擔保物權,因質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故其為擔保物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相似之處。也是質權不用于用益物權之點。質權雖為物權,但其是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權。因此不論質權的標的為有體物動產還是權利,質權的內容都在于對其交換價值的支配。
2、質權具有從屬性,質權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權利,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主權利,擔保主權利的質權為從權利。質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上的從屬性。質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時,質權也不能存在。二是轉讓上的從屬性。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隨之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3、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設定后,債權人就質押財產之全部行使其權利,質押財產分割、部分讓與,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部分清償,均不影響質押權的存在。質權效力及于被擔保債權的全部,及于標的全部,即質權人如債權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償,也有留置及拍賣標的全部的權利,這是質權的不可分性。
4、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與保全性,質權為價值權。質權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質押財產的價值。當質押財產的價值非因質權人的過失而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減少的價值要求質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稱為質權的保全性。當標的滅失毀損而受到賠償金時(包括損害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質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稱為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如何認識質押擔保:
1.質押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作債權擔保。
2.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享有此權利的稱“質權人”,其對方稱“出質人”。
3.有保證、抵押、定金、留置四種債的擔保方式。其中抵押不包括質押擔保。由于抵押和質押在是否轉移占有上不同,抵押物不能轉移占有,而出質的財產必須轉移占有,因而在管理上有很大差別。為了完善物的擔保制度,借鑒國外經驗,擔保法就把抵押和質押分開,對質押專門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質押的特征是什么
質押:也稱職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出質,也就是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力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 質押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質押的質押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質押的特征
質押 特征具體如下: 1.質權的從屬性 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 抵押權 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 債務人 清償了大部分 債務 ,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范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 債權人 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