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最高院關于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的指導意見)
追索加班費是否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
一、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時效并沒有限制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但對于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二、有兩年限制的不是時效,而是舉證的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鑒于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兩年為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報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并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保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
以上就是“追索加班費是否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加班工資主張的訴訟時效
主張加班費適用仲裁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則不受時效的限制,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每天加班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那么勞動者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托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你知道每日加班不超過幾個小時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訴訟時效
員工追討未付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仲裁的時效就會從當事人知道起的好一天開始進行計算,對于勞動者就需要在是時效之內向法院進行起訴,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實施。
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時限是一年。對于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這項勞動仲裁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而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就要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倍的工資報酬。同時,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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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法律主觀:
主張加班費,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主張加班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仲裁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院關于加班費的訴訟時效
一、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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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二、關于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p>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保存期限內負有保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保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后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保存義務)并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于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時效問題不能混同于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雙方發生爭議前兩年內的加班事實,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對爭議發生之前超過兩年的加班事實,勞動者也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盡到法律所要求的舉證義務,其加班工資的主張就應得到支持。
在考勤記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證人證言、工作記錄、用人單位的陳述等證據都可以用來證明加班事實是否存在,其證明力是否充分,并不受所謂用人單位工資憑證保存期2年之限。例如,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資,提供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工資)、考勤記錄(載有加班的記錄)、工資單或銀行收入記錄(載明的工資收入未超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再加上同事的證人證言,以及同期的有關加班事實的工作記錄等等。以時效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實,顯然與法相悖,也與情理不符。
加班費最多追討幾年的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根據訴訟時效的規定,最多可以追討三年,但有特殊情況的是二十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主張加班費的追訴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