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的是分公司該如何起訴(簽合同被騙了,以什么理由起訴)
分公司簽合同起訴主體
法律主觀:
分公司 在外面從事營業活動時,其代表的是總公司來活動的,也就是說,他既然作為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么就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在外做出具體的行為;因此,合同的后果應該由總公司承擔。為 保證合同 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簽的合同能不能直接告總公司?
分公司簽的合同能不能直接告總公司要分情況而定。具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能夠對外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此時只能起訴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可以起訴總公司,但是一般以總公司和分公司為共同被告。
分公司可以起訴嗎
分公司可以起訴。
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的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是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是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責任: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5、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現在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開展經營的情況很多,一旦陷入合同糾紛,對方起訴的話,可以將分公司列為被告,分公司具備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資格。當然,如果怕分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也可以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怎么起訴分公司
法律分析:和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是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去起訴的,但是在起訴之前還是應該確定幾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有營業執照的等情況,是可以直接起訴分公司的,但是如果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就起訴總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和分公司簽的勞務合同,工資是總公司發的,勞動仲裁要告的話,告哪個?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能不能告分公司呢?如果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就可以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也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一方當事人。此時,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的時候就能夠告分公司。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 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可以單獨起訴分公司嗎
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是可以的,只要分公司具備營業執照,就說明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如果分公司和簽訂合同后違約,對方起訴的話,可以將分公司作為單獨被告起訴,或者,將總公司一并起訴,畢竟,作為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行為負責。
一、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可以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其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并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公司,不能單獨作為被告,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告。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分公司的糾紛中,總公司基本上也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但又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
1、在原告僅對分公司起訴時,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院僅僅需要對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進行審查,當事人自己承擔訴訟風險;
2、在原告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時,此時總公司應當對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補充責任;
3、分支機構已經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形,這時應該以總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原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合同中違約,經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其可能面臨起訴的局面。如果分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對方可以只起訴分公司,將其列為被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將總公司一并起訴,分公司無力履行判決書的,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簽合同的是分公司怎么起訴
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財產來承擔獨立的責任,但是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的資格的。因此分公司雖然具有對外締約的能力,在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法律規定了幾種特殊行業的分公司,這些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的:(1)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并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2)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