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訴訟時效10種方式(最高院關于疫情延長訴訟時效)
延續訴訟時效的方式
法律分析:延續訴訟時效的方式: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二、與債務人對賬并簽章確認
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四、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五、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六、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七、每次清欠,盡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八、提起訴訟
九、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十、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長訴訟時效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 履行期限屆滿 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并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于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并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6、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延長到期債務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在訴訟時效即將到期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進行延長。 如何延長到期債務的訴訟時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 法院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 債權人 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否則,將承擔駁回訴訟請求等敗訴的后果。但你是否注意到,《 民法通則 》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有鑒于此,在快到訴訟時效期滿時可以采取下面10種自救措施,使 訴訟時效中斷 ,轉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1、要求 債務人 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并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于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并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6、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盡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制備忘錄。債務人不愿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 人民調解 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 仲裁 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什么情況下訴訟時效可以延長
法律主觀:
所謂 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 訴訟 的法定有效期限。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延長訴訟期:通過書面的方式催還,自寬限之日或者催還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哪些訴訟時效可以延長
法律主觀:
所謂 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 訴訟 的法定有效期限。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延長訴訟期: 1、通過書面的方式催還,自寬限之日或者催還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2、可以重新打 借條 或者更改還款期限, 債務人 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3、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要求債務人找 擔保人 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可以延長嗎
法律主觀:
1、尋找中斷時效的證據。,2、重新確認債務。如果沒有任何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那么可以嘗試與債務人溝通,重新確認債務,可以向發催款函,由債務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3、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劃或還款協議。,4、保留債務人同意履行的證據。如果債務人不愿立字據的,可以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錄像等。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5、向法院起訴。如果訴訟時效過了,也沒辦法協商,那么也可以考慮直接起訴,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法院是不能提醒訴訟時效問題的,如果起訴之后,如果對方沒有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訴求就有可能實現。,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要及時延長訴訟時效,以便于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 “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訴訟時效中斷 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三)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 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于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解最新民事訴訟時效,在合法的時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一般較短,私下無法調節的問題,一定要及時申請法院介入。雖然訴訟時間有所限制,但是,訴訟時效并不是不能更改的,如果遇到特殊的情況,訴訟時效是可以延長的。對于不同情況的不同處理,才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訴訟時效的延長與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