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賠償金怎么算(什么情況下可以賠償2n)
員工離職賠償金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的。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單位需要賠償給勞動者二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二個月的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需要賠償給勞動者一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的補償金怎么算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賠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N)來確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于協商一致離職、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終止等不同形式的離職,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況也不同。其中,只有企業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補償金的支付。
在企業違法辭退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月工資×工作年限×2,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傳說的2N。
對于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標準、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無效等原因,企業單方提出辭退員工的情況,不涉及補償金的支付,反而可能會涉及到賠償。
對于因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企業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月工資×工作年限,這里同樣是N。
對于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經濟補償金要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齡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齡根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2018年以后計算補償金:月工資*工作年限,這里同樣是N。
特殊情況下,如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金:月工資×工作時間+一個月工資,這就是傳說中的N+1。
另外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除因“醫療期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減人員”、“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上不封頂外,其他情形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賠償員工工資怎么計算
賠償員工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工作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賠償金怎么算標準
公司賠償金按如下情況進行計算: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公司賠償金一般是指公司對勞動者的賠償金,而公司賠償金的計算是要看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職工賠償金怎么算的
職工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合同解除中遇到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賠償金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經濟賠償金 =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法中的補償金與賠償金并不是同一個概念,補償金的適用條件是合法 解除勞動合同 ,而賠償金的唯一適用情形就是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合同 了,因為勞動者受到了更嚴重的侵權,所以賠償金的基數要比補償金要高,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賠償金怎么算
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單位就需要向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則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能力不足等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勞動賠償金的賠付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是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工作年限計算。如果屬于勞動工傷,需要按流程進行,因為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賠償金會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