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6個月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工作滿6個月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當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過了6個月試用期被辭退賠償多少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一、試用期過了被辭退補償多少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過了試用期,企業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嗎
錄用條件是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對員工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企業在試用期內考察員工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依據和基礎。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在錄用員工時明確告知錄用條件及考核標準。具體內容可以在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附件、員工手冊、崗位職責、規章制度等形式呈現并由員工對錄用條件進行書面確認。
員工在試用期內未通過試用期考核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即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應當采用合適的流程和方式,依據錄用條件客觀地對員工的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如果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應及時將考核結果通知員工。
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了企業和員工還存在勞動關系,說明員工已經符合錄用條件,若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
超過了試用期,員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企業可以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企業評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之后,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或者進行培訓。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有權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后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法規,新員工入職以后,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有3-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滿6個月辭退賠償多少
小張在公司上班兩年了,現在公司不景氣,裁員已經裁了兩次。小張很不幸的在第二次的名單中。那么勞動法中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有些什么規定呢?
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2N 賠償金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無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沒有以下幾種情況,一般公司都應支付2N賠償金 :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N+1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員工因公司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公司給員工的補償。
在以下三種情形中,員工無過錯,卻被公司辭退,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 N+1:
(1)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被辭退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
補償金
公司因自身因素(大部分是支撐不下去或職位取消)而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給大家 N 補償金,最常見的情況有下面幾種:
(1)公司經濟性裁員,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4)勞動合同期公司無故拒絕續簽或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員工拒絕續簽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三、N的賠償計算方式?
N,就是我們的補償/賠償基數,以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
1.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標準。
例如,在公司工作3年,N就是3個月工資。
2.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即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標準。
例如,在公司工作6個半月,N就是1個月工資。
3.不滿6個月的,支付個月工資作為標準。
例如,在公司工作2個月,N就是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舉例:工作了3個月,按照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
(3)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離職補償金有上限,不得超過該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
員工的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