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屬于什么糾紛(工傷賠償屬于什么糾紛類型)
工傷賠償屬于什么案件
工傷賠償屬于民事案件。
工傷賠償是指雇主在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導致的損害,雇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糾紛由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提起訴訟,屬于民事案件的范疇。在工傷賠償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判斷雇主是否存在過錯,并依法判決或裁決相應的賠償金額。
工傷賠付屬于什么案件
工傷賠付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工傷賠付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為工傷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一定經濟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責任或者與勞動者就賠償數額等問題產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委員會將根據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綜合考慮各種證據,進行調解或者作出仲裁決定。如果勞動者不滿意仲裁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快捷、簡便、經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申請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需要準備好相關的個人身份證明、工傷認定證明、醫療費用清單、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具體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可以咨詢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當地社保局。
2、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到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當地社保局進行申請。
3、審核受理:相關部門會對申請進行審核和受理,核實您的身份和醫療費用等信息。如果需要補充材料或者重新審查,相關部門會通知并要求進行補充或者重新提交申請。
4、審批決定:經過審核和受理后,相關部門會根據相關規定做出審批決定。如果申請被批準,將會收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支付通知。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請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申請流程以當地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如果您遇到任何問題或困難,建議您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賠償屬于什么糾紛
一、工傷賠償屬于什么糾紛
1、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糾紛。工傷賠償糾紛是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財產糾紛,當事人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后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索要工傷賠償需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索要工傷賠償需特別注意的問題有以下:
1、要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
2、要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3、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4、與單位協商解決前,根據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明確工傷賠償數額。
工傷賠償屬哪種糾紛
工傷賠償是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一般情況下應先認定為工傷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再進行仲裁,因為傷殘等級是計算賠償費用的主要依據。接下來就由給大家介紹有關工傷賠償屬哪種糾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工傷賠償屬哪種糾紛
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糾紛,因為工傷賠償糾紛是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財產糾紛。因此,工傷賠償糾紛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不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從更為廣義的角度來說,屬于民事糾紛,所以在勞動仲裁后,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工傷賠償
(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工傷期間的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交通食宿費。
(二)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工傷期間的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級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每月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90%無無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85%無無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80%無無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75%無無
五級18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70%1656
六級16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60%14個月本人工資46個月本人工資
七級13個月本人工資無12個月本人工資36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11個月本人工資無10個月本人工資26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無8個月本人工資16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7個月本人工資無6個月本人工資6個月本人工資
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事故賠償處理流程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及傷殘等級的認定和鑒定分別需要兩個程序和兩個部門完成。
(二)工傷的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后,再做勞動能力鑒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按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四)工傷的等級一定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說了才算,雖然按參考標準(太長我就不給你粘貼了)可以初步判斷為七至十級,但不能直接應用作為依據產生效力,所以要準確確定是幾級,還是要通過鑒定鑒定。
(五)工傷期間的醫療費是肯定要致支付的,其它待遇和賠償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執行: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六)上述合法要求,可先依法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不給,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用人單位索賠,如果用人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事業單位工傷賠償爭議屬于哪類案件?
事業單位工傷賠償爭議屬于勞動糾紛類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應按照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和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但如果實際情況與法律規定不符,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認定,則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費。因此,事業單位工傷賠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類案件,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來解決。
工傷糾紛的案由
法律主觀:
工傷糾紛定案由的方式:1、單位應該履行賠償義務而沒有履行的,案由可以是工傷損害賠償糾紛。2、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案由可以是勞動爭議。3、可以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具體情況來定案由。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賠償屬于什么糾紛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糾紛,因為工傷賠償糾紛是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財產糾紛。因此,工傷賠償糾紛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不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從更為廣義的角度來說,屬于民事糾紛,所以在勞動仲裁后,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主張工傷賠償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主張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爭議。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必須通過勞動仲裁才能訴訟,這是法定程序。只有勞動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時才能起訴。而因工傷認定發生糾紛的則可以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糾紛屬于什么糾紛
工傷屬于民事侵權糾紛。民事侵權糾紛中包括用工合同糾紛,且工傷會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對于人身傷害應該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范圍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工傷屬于民事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