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沒有評上級別辭職了有補償嗎(工傷沒有評上級別辭職了有補償嗎怎么算)
工傷沒有傷殘等級辭職公司賠錢嗎
法律主觀:
工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正常上班不變工傷不夠等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解除合同沒有工傷補償。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不夠傷殘等級的,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沒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解除、終止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工傷發生的全部醫療費應由單位先墊付,工傷認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因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或者外出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住院治療期間和工傷后經醫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間,單位應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認定沒下來辭職還有賠償嗎
工傷沒認定,職工主動辭職若是因個人原因的,用人單位不賠償;
職工并未進行傷殘鑒定的,且用人單位也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若是用人單位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的,應當支付賠償。
工傷后做完傷殘鑒定后還沒拿到賠償錢能辭職嗎
工傷后做完傷殘鑒定后還沒拿到賠償錢可以辭職,是否離職并不會影響享受工傷待遇。工傷是在職期間發生的,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即使事后離職也不會影響工傷待遇的發放。如果單位因此不給發放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離職的員工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
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后沒評上傷殘 被公司辭退有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公司若辭退的員工未有過錯行為,且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則屬于違法辭退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雙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沒有等級辭職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一、 工傷 沒造成 傷殘賠償 多少錢 工傷沒有造成 傷殘 的,具體要賠償多少錢,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人身損害賠償 的司法解釋,一般依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有哪些 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三、 工傷傷殘鑒定 的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 工傷認定 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 律師 來進行界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沒有等級辭職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工傷鑒定不上等級員工被辭退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同時職工也應享有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后沒評上傷殘 辭職有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工傷后做完傷殘鑒定,但還沒拿到賠償錢的,可以辭職。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單位發出書面的辭職通知,或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如果勞動者被認定為五至十級工傷,提出解約后還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離職時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工傷后職工自愿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傷殘鑒定后才有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傷殘等級,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認定沒下來辭職還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1、首先要做的是受到傷害起1月內由單位進行申報工傷,如單位不申請則由個人自受到傷害起1年內自行申請。 2、傷殘等級需待痊愈后到專業鑒定中心做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來尋求賠償的具體數額。勞動者受傷, 認定為工傷 ,并且鑒定為傷殘等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則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交通費、醫療費都應當由社保部門承擔,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 停工留薪期 間的工資等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則勞動者傷殘期間的所有賠償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