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父母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的財產贈與子女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內父母贈與一般是屬于共同財產的。但父母明確表明只贈與其子女一方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到的繼承或者遺贈所得的財產,除遺贈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所贈予的房產,但是沒有明確指明或者只說贈予給是夫妻的,那么就是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就應當認定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由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并且將產權登記到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的則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嗎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在結婚前贈與房產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其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結婚以后,夫妻一方的父母贈予的房產,沒有明確指出給誰的,或者說贈予給夫妻雙方的,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3、如果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一方的贈與,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如果是由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而且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約定的就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不一定屬夫妻共同財產,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結婚前贈與房產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其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下列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處理。
父親贈予的錢算是夫妻財產嗎
如果是一方婚前接受贈與財產的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接受贈與的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只給受贈人一方的,才作為婚后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如果別人沒有指定贈與個人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一方婚前接受贈與財產的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接受贈與的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只給受贈人一方的,才作為婚后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合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一是時間限制。即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從領取結婚證到解除夫妻關系的整個婚姻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不分居兩地,無論是由一方管理或使用,還是雙方分別使用,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等,最費時。
二是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于所有權的范疇。即有形商品、現金和可預測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確定只歸屬于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財產,那么所贈與或者所繼承的物品具有鮮明的個人屬性,只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這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財產所有人支配自己的財產的真實意志。
父母贈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贈與財產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且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給子女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給子女的錢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如果是父母在婚前給子女的錢,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給夫妻雙方的錢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明確贈與子女一方的錢財,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父母給子女錢的處理方法如下:
1、作為贈與處理:如果父母給子女的錢是作為贈與處理,則父母已經將錢物贈予子女,子女可以自行支配使用,不需要向父母報告或者進行任何處理;
2、作為借款處理:如果父母給子女的錢是作為借款處理,則子女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將錢還給父母,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3、作為資助處理:如果父母給子女的錢是作為資助處理,則子女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使用這筆錢,但是需要向父母報告使用情況,并在必要時進行溝通和協商。
綜上所述,在具體情況下,父母給子女的錢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如果您有類似的情況需要處理,建議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相關部門,以獲取更為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贈予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綜上所述,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贈予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贈與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
1、父母贈與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或沒有明確是贈與一方子女的才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