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適用的條件有什么
執行遲延履行金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 遲延履行金 。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限制高消費 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給付標的物為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適用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適用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是關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及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一、什么是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履行遲延在廣義上包括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1、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務存在;
(2)履行須為可能;
(3)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4)須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的法律后果為:
(1)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3)在給付遲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標的物毀損,債務人須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但如債務人能證明縱然沒有給付遲延,損失仍將發生的,則可免責;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權存在;
(2)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3)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須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適應情形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通常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175
法律主觀:
合同遲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經過催告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方支付違約金。需注意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
一、遲延履行金如何規定的
1、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遲延履行金怎么確定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有關遲延履行金相關法條的立法本意是根據執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請執行人有履行金錢或其他義務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況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執行人無利可圖,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遲延履行金的支付期限是多久呢?
什么時候要支付 遲延履行金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履行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并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未履行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未按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1、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 強制執行程序 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2、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文書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后執行機構在諸如 執行通知書 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3、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民事訴訟法遲延履行金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為: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遲延履行金是被執行人因未按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時,法院裁定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是在民事執行的司法實踐中一種特定的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遲延履行金標準是什么
遲延履行金標準具體如下: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