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最新)
遲延履行金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金的相關司法解釋為: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于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
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釋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發生于法院判決生效以后,系因債務人沒有于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既是執行措施,其自然具備執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國家的強制為后盾,保證生效判決的有效落實,從而達到維護法律尊嚴、最終實現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以增加經濟負擔的形式對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形成震懾,促使義務人盡快完成給付義務。民間借貸涉及群體廣泛,拖、欠款屢見不鮮,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作為解決借貸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值得我們深入掌握和研究。加倍支付利息的計算及問題常見的判決文書中,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判決給付之日前,利息按照當事人借條中約定的利息計算;判決給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的兩倍計算。而這樣的計算方式很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碑斒氯送耆梢约s定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踐中多半約定的也是兩倍到三倍。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中規定了一個給付期限,如果債務人為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付,此時支付的利息將會由期滿前約定的四倍變成期滿后法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債權人所得的利息反而減少,即此時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沒有起到補償和懲罰的作用。這意味著該加倍支付條款的適用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釋?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發生于法院判決生效以后,系因債務人沒有于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既是執行措施,其自然具備執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國家的強制為后盾,保證生效判決的有效落實,從而達到維護法律尊嚴、最終實現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以增加經濟負擔的形式對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形成震懾,促使義務人盡快完成給付義務。民間借貸涉及群體廣泛,拖、欠款屢見不鮮,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作為解決借貸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值得我們深入掌握和研究。加倍支付利息的計算及問題常見的判決文書中,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判決給付之日前,利息按照當事人借條中約定的利息計算;判決給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的兩倍計算。而這樣的計算方式很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碑斒氯送耆梢约s定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踐中多半約定的也是兩倍到三倍。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中規定了一個給付期限,如果債務人為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付,此時支付的利息將會由期滿前約定的四倍變成期滿后法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債權人所得的利息反而減少,即此時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沒有起到補償和懲罰的作用。這意味著該加倍支付條款的適用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一、遲延履行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1、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應當包括本金和雙方的約定利息,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則是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基數。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是債務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承擔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設定的一種法定責任。它具有給申請人補償損失和對被執行人不遵守國家法律、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行為予以懲罰的雙重性質。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批復》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止之間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故法院也應依法嚴格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法律文書確定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是由本金和雙方約定利息兩部分組成的,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基數。在本案執行中,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應當是判決書確定的2萬元本金 雙方的約定利息(年利率25%,從借款之日起至清結之日止);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以上述本息合計數額為基數,從判決書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至清結之日止。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制定的懲罰性的法律規范。遲延履行的判決書下發后,若相關民事主體不立即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款的,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從實際來看,該項法規的制定,減少了遲延不履行債務的行為。
判決生效后遲延履行的利息如何規定
法律主觀:
計算遲延履行判決期間的利息的方式:一般情況下,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且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確定
在民事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對《民訴法》第229條即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定理解和認識不一,難以把握的情況,筆者結合執行實踐認為: (一)起算時間的確定: 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執行依據未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2、遲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間。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執行過程中,非因被執行人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如被執行人的財產進入評估、拍賣等情形,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分期付款的,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形成的分期給付,或得到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分期給付,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出于單方面而分期給付的,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二)利息標準的確定: 對利息標準,有人認為是遲延履行發生時的貸款利率,也有人認為是債務實際履行時的貸款利率。筆者認為:按利率的期限長短,分為短期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按貸期的標準劃分利率檔次,分為六個月、六個月至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根據遲延履行期間的長短比照貸款的期限劃分的相應利率檔次來確定。
民間借貸遲延履行期間的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述《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但是該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009年5月11日)對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據此,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進行計算:
第一部分:根據上述批復,截止2014年7月31日,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第二部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畢之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兩部分計算結果相加即為需計收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需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的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延遲履行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下列情況計算: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5、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因此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分為2014年8月1日前、后兩種方法。
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2014年8月1日后,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區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舉例說明:2020年6月30日法律文書生效,債務人應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債務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若債務人2020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支付多少錢?
(1)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期間:2020年1月2日至[ly3] 2020年7月3日,共計183天。
遲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為:10000×0.04%×183=732元
(2)計算遲延履行期間: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計60天。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10000×0.04%×60=240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客觀: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計算方法有哪些:(一)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時間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開始時間,各地法院都可依據《民訴意見》第293條的規定執行,即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標準作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標準,應以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準利率為基礎,人民銀行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對各商業銀行有相應的權利,商業銀行規定的利率也是緣于人民銀行的基準利率,雖然可以有條件的進行上浮調整,這僅僅是國家為了調整商業銀行的操作動作規程及盈收而做的自由裁量的規定,而此標準即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準利率。(三)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