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債務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關系共同債務認定
法律分析:對于同居期間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具體看債務產生的原因。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只要在同居期間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另外,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同居夫妻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夫妻的共同債務不論是否離婚,原則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指負債的錢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未經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則該筆負債在法院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夫妻一方偽造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若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如果離婚后才發現的,可以再次起訴,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共同債務可以提出離婚,離婚與是否有債務無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如何定
法律分析: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后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在同居關系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除非為同居雙方共同生產、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后同居的債務應該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離婚后同居的債務可通過如下方式認定:一般來說,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屬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后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同居的債務若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應當屬于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對于債務是按份債務,財產也是按份共有。法律并不保護同居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居期間一方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主觀: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雙方共同承擔;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由一方自己承擔。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居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同居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后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在同居關系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
3、需要注意的是,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個人債務
一、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個人債務
1、認定同居期間的個人債務方式如下: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一般會按份共有處理。雙方可以協議償還債務,協議不成時,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