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合同還要不要履行
合同在訴訟期間還能繼續履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在訴訟期間是能繼續履行的,只有在法院判無效后才不需要繼續履行。法院判合同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期間雙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么
法律主觀:
原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未約定到期自動續約,合同期限屆滿后,合同一方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認可并受領的,視為雙方均認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是有效的。但此時并不能認為合同已自動續期,僅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有權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主張相應權利。,但是,如果雙方在原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期限,還約定了合同期限屆滿后,若雙方續約,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的,則合同期限屆滿即合同效力終止。,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期滿的自動續約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一)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二)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三)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四)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五)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合同到期后繼續履行的,如果對方對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表示接受的,繼續履行的合同內容是真實合法的,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對方拒絕接受當事人的履行的,繼續履行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有爭議訴訟期間是否可停止履約
法律主觀:
訴訟 期間中止的效力: 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的原因消滅后,亦即權利人能夠行使其請求權時,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中訴訟過程中合同是否應履行?
法律分析:合同是雙方協議的結果,在合同條款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期間不得繼續履行合同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出現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民法典訴訟期間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所以合同訴訟期間也要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訴訟期間合同是否需要繼續履行?
法律分析:要繼續履行。訴訟不是合同終止的事由,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訴訟只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某一部分爭端的解決,但這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當然,如果法院裁定合同是無效合同,則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中合同中在訴訟期間能否繼續履行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在訴訟期間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就構成合同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在訴訟期間能否繼續履行?
法律分析:能。訴訟并非終止合同各方履行權利義務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訴訟就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訴訟期間合同是否需要繼續履行
在訴訟期間如果法院未裁定合同無效的,當事人還需要履行合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無效后,就不需要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合同履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履行適用訴訟時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