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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1、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最長不超過20年。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并未喪失,還有權行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起訴的構要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厲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且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要提交起碼的證據材料。
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案件訴訟期是多長時間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至法定期間屆滿,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
在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即對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者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最長訴訟時效
指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般刑事案件,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資料后,會在一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在一個半月內作出決定。
案件情況不同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會有很大不同: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認為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以兩次為限,但中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通重新計算。那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至少多了兩個月,至多是五個月。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訴訟時限的時間為多長
法律主觀:
訴訟的有效時限是三年,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還可以起訴的。因為訴訟時效過期之后當事人依舊擁有訴訟權,失去的只是案件的勝訴權。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再保護其權利,勝訴權是指在法律上沒有了請求法院裁判保護該權利的權利,這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但從該法律關系構成上分析,當事人仍有實體權利,即有接受該權利履行的權利,該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個人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但是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債務人重新確認了自然債務,那么這種確認是受法律所認可的,自然債權人可基于這種新的確認重新請求法律保護。,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明確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