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房子一方過世怎么繼承(父親沒了,母親還在,怎么繼承房產)
房產證上有一方過世了怎么辦
房產證上有一方過世了,房子其中一半屬另一位房產共有人所有。另一半若有遺囑,按遺囑繼承;若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房產證上去世一方的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好,選定在世者為房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然后一起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取得公證書;之后,繼承人帶著繼承房產公證書、房權證、身份證等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如死者未留遺囑,則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權繼承遺產,如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同意繼承人之一繼承全部遺產,則可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遺產;如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對繼承遺產有異議,或無法出具公證處需要證明材料,則此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綜上所述,夫妻突然一方去世了,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去世一方的名字,可以辦理房產證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一套房子,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其一半的產權就作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擴展資料: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繼承法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么繼承
人去世后房子怎樣繼承要看該房產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屬于生存一方的個人財產的, 另-方死亡房產不予分割,如果是屬于死亡方房產的,該房產應當作為該方的遺產發生繼承。如果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將半劃分出來作為配偶的個人財產,另一半作為遺產發生繼承。遺產在繼承時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一般是由父母、配偶、子女均等繼承,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按照效力從高到低排位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下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這個我們在電視劇里經常看到的,比如某老人兒女在外,孤苦無依,然后就靠保姆照顧生活,于是,老人與保姆商定:由保姆負責其生活費用和日常生活的照顧以及死后的安葬,遺產贈與保姆。雙方簽署協議,這種協議就是就是“遺贈扶養協議”。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例子中的老人的子女如果拿著遺囑過來搶遺產,是不行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如何繼承?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繼承:
1、夫妻共有房產,則夫妻各一半,一半歸對方,剩余的一半可以進行分配。
2、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可以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子夫妻共有房產有一方死亡如何過戶到另一方?
如果配偶生前立有遺囑,可以直接拿著有效遺囑辦理。如果沒有遺囑,則需要按法定繼承辦理過戶。法定繼承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繼承,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除未死亡一方外,其繼承人要現場放棄繼承權。
一、繼承房產過戶需要的手續: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二、繼承房產過戶需要的材料有: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戶口本或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3、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
4、房產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么繼承
隨著社會財富不斷累積,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遺產繼承紛爭,那么,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家庭財產應該任何處理呢?
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財產一分為二,一半屬于在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和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起成為遺產。
遺產的分配,首先看死亡一方生前是否留有遺囑,或者生前是否簽有贍養協議(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沒離婚且有子女的,也沒有家人和他一起生活的情況,原因很多,在此不作具體闡述),贍養協議優先于遺囑(贍養協議通常是和沒有贍養義務的人簽訂的),兩樣都沒有的,啟動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按在世的人數平均分配(在此說明一下,獨生子女不一定得到父母全部的遺產)。
法定繼承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位一個人也沒有的情況下,啟動第二順位,也是根據在世的人數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