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賠償上限是多少(裁員賠償上限是多少個月)
公司裁員賠償有上限嗎
這幾年的經濟環境并不是很好,所以不少公司都倒閉了,情況稍微好一點的也開始大幅度裁員了,不過公司裁員是需要給員工一些補償的,畢竟是公司違約在先,那么公司裁員賠償有上限嗎?下面就由我為你介紹相關內容。
一、公司裁員賠償有上限嗎
“公司裁員賠償是有封頂的,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二、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1、公司合法裁員:如果是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違法裁員: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三、裁員程序有哪些
(1) 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 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 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公司裁員賠償有上限嗎的相關內容。法律對于公司裁員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有些員工是不能裁的,有些員工是需要優先裁的,而且多少都要給被裁掉的員工一些補償,不然公司可能會吃官司的。
裁員賠償金有上限嗎
法律主觀:
1、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并支付經濟性補償。2、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裁員的相關知識: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制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法院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并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于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經濟賠償金的上限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大部分情況下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用人單位支付有上限的嗎?本文為你解答。為大家整理了經濟賠償金的上限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一、經濟賠償金的上限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二、經濟補償金包括各項補貼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三、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標準怎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上述您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
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稅。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里面。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經濟賠償金的上限的相關知識。
公司經濟性裁員,員工可以獲得多少補償呢
經濟性裁員員工可獲多少補償?
一.何為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一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減人員超過單位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二.經濟性裁員補償方案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3.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例如,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10年零7個月那么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就是11個月工資。
三.補償金額的限制
•上限:當員工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的3倍,最多補償12個月;
•下限:補償金工資計算基數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裁員補償上限
法律主觀:
一、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用人單位據此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 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即使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 (一)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需應按照 經濟補償金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法律客觀: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如下: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