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是否適用刑事違法賠償)
保全錯誤的認定和賠償標準
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應當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申請人不享有權利時,申請保全他方財產就是錯誤的,并可能造成另一方的財產損失。比如,錯誤扣押運輸工具會減少運輸收益錯誤凍結資金會影響企業生產。因此,申請保全錯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由此而受到的損失。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緊迫的時間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人民法院難以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全面審查,作出準確判斷,而只能根據申請馬上采取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對申請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關于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認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侵權行為,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2欲追究其侵權民事責任,亦需認定其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具備的四項條件,即損害、損害與行為人行為間的因果關系、過錯及行為的違法性。3行為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認定上并無困難,而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分析。主觀過錯是否存在并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而是通過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的違法性來進行推論的,即根據財產保全申請的違法性來推論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嚴格意義上講,過錯與錯誤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4但是針對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論著皆使用“錯誤”來表述主觀過錯,其實質內容僅限于主觀范圍,等同于“過錯”。5基于對財產保全申請的違法性6的分類,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可以劃分如下三種類型:1、前提錯誤前提錯誤,即訴請錯誤,是指作為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前提的訴請存在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7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的執行。訴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訴請申請人才可能申請財產保全,而訴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過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來予以確認。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判決的支持,無論是全部不予支持還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請人保全他方財產就沒有合法的理由,要么是違法的保全了不應承擔實體責任的受害人的財產,要么就多保了被申請人的財產。由此可見,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應當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申請人不享有權利時,申請保全他方財產就是違法的。如果申請人對于訴請不能到法院支持是明知的或是應當明知的,其基于此訴請再申請財產保全存在就存在過錯,給他方財產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由此而受到的損失。2、申請對象錯誤申請對象錯誤指申請人錯誤的申請保全了不應保全的對象,即應申請保全甲的財產卻錯誤的申請保全了乙的財產。從財產保全的目的來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應為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當事人,只可能是訴訟中的被告或是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而申請人由于其主觀的原因錯誤的申請保全了與本訴無關的,根本不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無辜的案外人的財產,從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應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申請金額錯誤申請金額錯誤系申請人申請財產的金額超過了其訴請金額。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僅在原告的訴請范圍內審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僅可能在原告訴請范圍的內承擔責任。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被申請人到時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不應當超出訴請范圍,否則系權利過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請人應有之權利。
財產保全錯誤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 財產保全 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 抵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 抵押權 人、 留置權 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 一審 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 二審 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 債務人 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債權人 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保全錯誤賠償標準
發生民事訴訟糾紛時,作為原告為了確保自己在勝訴之后被告由財產可執行,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訴訟保全,對于符合條件的,法院是可以進行保全的,那么,保全錯誤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保全錯誤賠償標準
1、提交證據證明財產保全錯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當全部賠償。
2、如無證據證明損失情況,可按照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標準(在同期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算利息損失(依據相關判例)。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保全錯誤賠償標準的相關內容,如果因為財產訴訟保全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進行處理,法院會依法進行判決的。
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錯誤如何進行索賠 財產保全措施,是指人民 法院 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 民事訴訟 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 中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其主要方式有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然而,法律在保障權益時是公平的。為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益,防止權利人濫用財產保全制度損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但在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和把握“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如何正確認定“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以及具體損害賠償程序及賠償范圍等一系列的問題。調整司法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縱觀其中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關于財產保全從申請、實施,到發生錯誤、爭議解決,在審理程序,損害賠償實體標準,程序性權利等很多方面規定粗疏,甚至缺少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通常性地理解,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本質上看是一種 侵權 行為,屬于《 民法典 》規定的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損害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該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負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 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僅存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以及損害結果并不足以使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就是錯誤的申請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系,這種關聯性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并非由于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就不能歸責于申請人。那么,在實務中如何認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應結合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要性、充分性和關聯性三個角度進行考察,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以避免矯枉過正把本來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亦或是只是損害結果發生一個條件的認定為具有因果關系。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實質上看是一種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同時為防止被申請人權利濫用,如果想追究申請人的責任,首先要認定這種錯誤申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損失的存在、損失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實務中,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如果僅僅存在錯誤申請及損害結果,這并不足以使申請人產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法院應當駁回其要求申請人賠償的請求。 在申請人錯誤保全的法律后果上,法律規定也較為籠統,《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 訴訟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對于損失賠償的程序及范圍均沒有作出進一步的界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保全錯誤時,在賠償問題的處理上無章可循,操作不一。財產保全損失賠償制度的不完善易使申請人濫用財產保全措施,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訴訟成本,也容易使得被申請人對財產損失的主張難于落實,無法保障被申請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怎么辦
法院保全財產錯誤后可以提出復議,要求解除財產保全并且賠償損失,如果因財產保全造成損失的,如果損失是因申請保全錯誤造成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是法院保全錯誤造成的,由法院承擔賠償的責任。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保全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的認定和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訴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輸了,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是因為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并且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也要負賠償責任應該在擔保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如何賠償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可以直接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的請求。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產保全錯誤是由保險公司賠償嗎
否,財產保全錯誤不是由保險公司賠償。
1. 財產保全錯誤的定義
財產保全錯誤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執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但最終這些措施被證明是不必要的或過度的。這種錯誤可能會導致被保全的當事人遭受經濟損失。
2. 保險公司的角色
保險公司主要提供風險保障,為被保險人在遭受特定風險時提供經濟補償。但是,在財產保全錯誤的情境中,保險公司并沒有直接參與法院的保全決策過程。因此,從責任角度來看,保險公司不應為法院的決策錯誤承擔責任。
3. 財產保全錯誤的責任歸屬
如果財產保全被證明是錯誤的,那么提出保全申請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這是因為該方在申請保全時,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證據和信息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如果他們沒有做到這一點,導致了不必要的損失,那么他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 例外情況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購買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保險,那么保險公司可能會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為被保險人在某些情況下提供賠償。但這并不是常規操作,而且具體的賠償責任和條件都需要參考保險合同的詳細條款。
總結:財產保全錯誤通常不是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并沒有參與法院的保全決策過程,而且從責任角度來看,提出保全申請的一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購買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可能會提供賠償,具體還需參考保險合同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