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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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認識錯誤理論是反面的故意論,是對故意論加以展開的理論,它對于認定犯罪故意具有重要意義,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及處理方法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構成事實的不正確認識,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符,就屬于有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才構成故意,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與構成要件事實不相符合。

    認定事實錯誤與認定事實不清的區別

    認定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的區別是,認定事實不清指事實沒有查清楚,現有證據不足以定案;認定事實錯誤指有新的證據推翻了原來認定的事實,或者證據鏈組合推翻了原來認定的事實。

    認定錯誤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2、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4、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一審判決后當事人認定事實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且提供事實有錯誤的證據,法院審理的時候,如果事實確有錯的,會進行改判。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及處理方法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構成事實的不正確認識。由于違法性認識錯誤(禁止錯誤)涉及責任是否能夠被排除的問題,所以,對其內容在“犯罪排除事由”中加以討論,這里分析的主要是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與構成要件事實不相符合。事實認識錯誤理論是反面的故意論,是對故意論加以展開的理論,它對于認定犯罪故意具有重要意義。事實認識錯誤以構成要件為基準,根據行為人在所認識的犯罪事實和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是不是在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之內,可以分為具體的事實錯誤(在同一構成要件之內的錯誤)和抽象的事實錯誤(跨越不同構成要件的錯誤)。在具體的事實錯誤中,侵害法益的行為在方法上有錯誤的,是方法錯誤(打擊錯誤);對侵害法益結果所發生的被害人方面的錯誤,屬于對象錯誤,對因果發展流程的錯誤,則是因果關系錯誤。

    一、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雖然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并不一致,但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亦即行為人不過是在某一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錯誤認識,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如何解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在理論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的爭議。

    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才構成故意;行為人所認識或者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符,就屬于有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符合說的特色是將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具體化為“那個人”或者“那個財物”。例如,罪犯甲意欲殺害乙而對其開槍,但因為槍法不準,將丙打死的,甲想殺害的“那個人”乙并沒有死亡,因此,其只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具體符合說要求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才具有故意,面臨很多批評。例如,行為人欲打電話敲詐勒索甲,但是錯撥電話到乙家恐嚇乙,并取得乙交付的財物。所知與所為不完全相同,按照具體符合說,因為存在認識錯誤,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對甲)和過失的敲詐勒索罪(對乙),但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過失的敲詐勒索罪,所以,對行為人只能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處理。又如,行為人欲殺A而對準其開了一槍,結果殺死了A、B,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A)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B)。如果根本未擊中A,只擊中B,則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A)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對B)。上述否定對乙的敲詐勒索故意以及對A的殺害只成立未遂犯的結論,從公眾一般法感覺的角度看,難以為人所接受。

    法定符合說主張,在行為導致結果的場合,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結果與發生的事實在同一構成要件之內,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對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有故意。如行為人有殺A的意思,導致A死亡,附帶產生B死亡的結果,這兩個結果都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不管擊中A與否,只要擊中了B,就具有故意殺人罪的故意,行為人屬于“想殺人,并且殺了人”。按照這種學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現實發生的事實之間,雖然在侵害對象、手段上不一致,但只要在構成要件上相符合,在法律上(構成要件上)就有相同的價值,就可以認為行為人有故意。法定符合說的邏輯是,故意概念可以抽象到法定的構成要件層面,而不需要具體到某個人。“由于行為人是意圖殺“(抽象意義上的)人',實際上也有“人'因行為人的行為而被殺死,因而這屬于規范性的問題,應肯定成立殺人既遂。換言之,要認定成立殺人的故意,行為人的認識只要達到這種抽象性程度即可。”

    法定符合說將故意的認識內容限定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凡同屬一個構成要件的,例如盜竊,即使誤認金項鏈為手表,認識錯誤也不影響犯罪故意,應以盜竊論處。凡不同屬一個構成要件的,例如,欲盜竊財物而竊得槍支,屬于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因此,法定符合說是處理事實認識錯誤時相對較為合理的理論,應以此來判斷事實認識錯誤是否阻卻故意。現在,處于通說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說。

    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各種情況,如何按照上述學說分別進行處理,需要仔細加以討論。

    (一)對象錯誤

    對象錯誤是指對行為客體的認識錯誤。例如,A想殺甲,但因為光線太暗而誤將乙當作甲而殺害。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和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殺人”這一“法定構成要件”范圍內一致,對于所發生的事實,就能成立故意。換言之,行為人雖然殺錯了人,但由于人的生命價值相同,刑法對所有生命同等保護,在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的場合,死亡的人是甲還是乙,都與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無關,所以,按法定符合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司法實務以及刑法學通說都支持這一見解。因此,欲盜竊毒品而盜得淫穢物品的,即屬對象錯誤,這種對象錯誤由于發生在同一構成要件內,不阻卻故意。

    對于前述對象錯誤的例子,具體符合說會認為,行為人意欲殺害的對面走過來的“那個人”或者試圖竊取的“那個財物”并沒有錯誤,因此并不阻卻故意。因此,就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在結論上并無差異,只是在方法論(抽象程度)上不同。

    (二)方法錯誤

    1.概念

    方法錯誤,又稱為打擊錯誤、實行失誤,是指行為人意欲侵害某一客體,由于方法使用上的不當而導致對另一客體實施侵害。例如,甲對準張三開槍,由于槍法不準,將偶然路過而出現在張三附近的李四打死。在這種情況下,并非將李四誤認為是張三而將其殺死,因而有別于對象錯誤,而是由于打擊偏差,造成了與本欲侵害客體不相符的另一客體受侵害的結果。又如,A以砸毀B室內財物的意思對準B家的玻璃窗扔石塊,但是石頭擊中C家的玻璃窗,毀壞了C的財物的,也是方法錯誤。

    2.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的分歧

    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此,前述案例中的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既遂。此外,如果甲試圖殺害乙,子彈穿過乙的身體,擊中丙,乙、丙均死亡的,按法定符合說,也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甲試圖殺乙,對準乙開了一槍,乙重傷,子彈又飛到丙的身上,丙死亡的,按法定符合說,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1

    甲意欲殺害乙而射擊,子彈穿過乙的身體,致乙死亡,還擊中了乙身后的丙,致丙死亡

    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對丙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2

    A意欲殺害B而射擊,未能擊中B,卻擊中了附近的C,導致C死亡

    A對B成立殺人未遂,對C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A對B成立殺人未遂,對C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3

    X為殺害Y而開槍,子彈擊穿Y致Y負傷,同時又打死了其身后的Z

    X對Y成立殺人未遂,對Z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X對Y成立殺人未遂,對Z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

    4

    甲為炸死乙而在乙車上安炸彈,但將偷車賊丙炸死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殺人既遂,構成想象競合犯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想象競合犯(另一觀點:按對象錯誤處理,對丙成立殺人既遂)

    5

    甲為重傷乙而對乙扔石塊,導致旁邊的丙受輕傷

    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對丙成立故意傷害,構成想象競

    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對丙成立過失傷害(最后不罰)

    3.法定符合說的缺陷

    在處理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時,法定符合說似乎堅持了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觀念,因為在A為殺害B而開槍時。即使存在打擊錯誤,最終殺死了C、A也是一開始就違反了刑法上“不得殺人”的規范,相對于B來說,A可以意識到殺人行為的違法性,也能夠形或停止殺人的反對動機,但其仍然決意實施殺人行為,此時、將其作為故意犯進行嚴厲譴責。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3)法定符合說將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嚴格限定為客觀事實,將該種客觀要素(甲開槍殺害乙、最終過失地導致丙死亡的事實)在行為人主觀上的“投影”闡釋為構成要件故意,是否擴大了故意的成立范圍,是否最終違背了構成要件的觀念,還是一個疑問。其實,從違法性的角度,按照行為無價值二元論立場,不區分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明顯是不妥當的因為故意行為的危險具有目的性,危險能夠被人所控制和支配,避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程度較高,所以、其不法構成要件在定型性上相對明確。

    (4)法定符合說將行為對象及故意抽象化的做法,在遇到違法阻卻事由的場合,會存在適用上的困難。例如,在殺人行為符合偶然防衛條件的場合,結果無價值論的主流意見認為偶然所衛成立正當防工,行為人無罪,但是,依法定符合的,甲欲人,認為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許法定符合說主張,在此不能將欲害對象乙與實害對象丙進行抽象,而應對丙具體判斷,判斷打死丙的行為是否具有最終的違法性。

    4.(修正的)具體符合說的合理性

    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傳統的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和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構成要件范圍內并不具體地符合,對于所發生的事實就不成立故意犯,最多只能成立過失犯。例如,甲試圖殺害乙,子彈穿過乙的身體,擊中丙,乙、丙均死亡的,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甲試圖殺乙,對準乙開了一槍,乙重傷,子彈又飛到丙的身上,丙死亡的,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傳統的具體符合說通常面臨以下批評:(1)具體符合說是否違背國民的法感覺?對此,通常的批評意見是,行為人想殺人,也殺了人,具體符合說卻認定其為殺人未遂,違反一般的社會觀念。對于這一批評,我們認為比較好回應,因為具體符合說先認定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屬于想象競合,在判決宣告時不會遺漏對甲造成丙死亡的評價,而且對甲殺人未遂且過失導致第三人死亡的行為只要在量刑上嚴格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處理,就可以得出與法定符合說大致相同的結論,不會導致重罪輕判。(2)具體符合說是否過于具體?有批評觀點認為,具體符合說過于重視被殺害的“那個人”或者試圖竊取的“那個財物”是否被侵害,其要求構成要件故意與客觀要件具體性地相符合,但“具體”到何種程度才承認符合性,則是沒有解決的問題。傳統具體符合說對此的回應是,行為人認識的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只要在法定的構成要件范圍內相符合,就不影響故意的成立。然而,這種看法與法定符合說的標準似乎沒有區別,并沒有提出實質性標準。因此,對具體符合說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但又與法定符合說保持相當距離,是理論上需要考慮的。(3)具體符合說是否會造成處罰漏洞?例如,A試圖砸毀B的汽車,但扔過去的石頭砸中了C的汽車,按照具體符合說,A對B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對C構成過失毀壞財物罪,結局都是不罰A,這似乎不合理。而根據法定符合說,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然而,法定符合說對自己觀點的闡述以及對具體符合說的批評都是建立在對事實進行高度抽象的基礎上的。針對上述批評(尤其是其中的后兩點),如果具體符合說能夠從“那個人”或者“那個財物”的思維模式中走出來,重新闡釋“具體地符合”的概念,其合理性還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修正的具體符合說特別強調以下兩點:(1)判斷在行為制造何種法益危險方面,行為人是否有認識的“具體性”,即考慮構成要件行為向前發展,通常會導致何種結局(客觀歸責的方法論)。打擊錯誤從本質上看,是事件發展過程和行為人的意思有偏差的情形,是一種針對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因此,錯誤的大小與因果流程的偏差程度有關。如果某種行為實施之后所導致的結果,和行為人的意思以及行為向前發展的通常邏輯之間存在特別大的偏差,發生了異常的事件發展過程,與通常的生活經驗法則嚴重背離時,不能認為行為設定或制造了特定危險,該結果也就不能歸屬于行為,行為人對于該結果也不應當存在故意。因此,具體符合說意味著,行為人實際造成的侵害,具體地看,是否屬于其試圖侵害法益的行為向前發展所通常可能帶來的結局,如果是,該結果就應該歸責于行為人,行為人的錯誤就無關緊要,而不需要考慮侵害對象本身是否具體地具有同一性。這樣,法定符合說對具體符合說原來的批評就失去了基礎。持法定符合說的學者曾經舉出兩個例子批評(傳統的)具體符合說:例1,X左、右手分別提著自己的兩臺電腦,A本想用石塊砸壞X左手的電腦,但因打偏了,砸壞了X右手的電腦。(傳統的)具體符合說根據法益主體同一性分析,由于都是X的電腦,所以A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例2,X左手提著自己的電腦,右手提著Y的電腦,A本想砸壞X左手的電腦,但因打偏了,砸壞了X右手提著的Y的電腦。具體符合說分析,由于法益主體不同,A對X左手的電腦成立故意毀壞財物未遂,對X右手的電腦成立過失毀壞財物。法定符合說由此認為:“上述兩個案例,不僅在違法性上沒有任何差異,而且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沒有任何區別。可是具體符合說卻得出不同結論,難以令人贊同。”但是,從行為制造法益危險的角度看,指向他人身體的毀壞行為意欲砸向左手卻砸中右手,該結局仍然是行為向前發展的必然邏輯,行為人實際造成的侵害具體地看屬于其試圖侵害法益的行為向前發展所通常會導致的結局,該結果可以歸責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至于電腦歸屬于誰,在行為危險性判斷以及因果歷程偏移的判斷中完全屬于無關緊要的事實,在具體符合說的具體性判斷中應該被舍棄。

    (三)因果關系錯誤

    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發展進程的認識和實際的因果流程不相符合的情形。討論因果關系錯誤時,需要依次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因果關系是否屬于故意的認識內容

    對此,存在以下學說:(1)不要說。該說認為,因果關系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因為成立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及危害結果,或者只要對包含有結果發生危險的實行行為有認識就足夠了,因此,沒必要將因果關系作為故意的獨立的認識內容。但是,這種看法可能值得商榷。按照客觀歸責論,刑法要關心的永遠是可能引起法益危險的行為,結果是行為向前發展的當然結局,所以,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危害結果并非與構成要件行為無關的結果,而是由其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行為向前發展可能造成何種危害這種過程性特征只不過是行為的因果性換了一種說法而已,其當然應該是行為人所認識的內容。對此,有學者指出:“與因果關系相割離的對于結果發生的認識、預見不過是沒有根據的單純的“愿望”而已,其能否奠定故意的基礎是有很大疑問的。”(2)必要說。該說主張,因果關系是故意的認識內容,但是,根據法定符合說,只要在構成要件要素的抽象水準上符合了,對于實際所產生的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就能肯定故意,因此,具體的因果流程如何并不重要,因果關系錯誤也就不阻卻故意。甲想殺死乙,在被害人手上割了一個小口后,乙大呼“救命”,甲由此逃離現場,但患有血友病的乙很快死亡的,法定符合說會認為,甲想殺人,乙死亡的過程雖與甲的預想不一致,但從構成要件的角度看是符合的,因此,其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錯誤并不阻卻故意。

    2.因果關系的錯誤是否必須在客觀歸責之后進行檢驗

    按照客觀歸責的方法論,當某種結果不能客觀上歸責于行為時,無須再檢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過失。這是刑法客觀主義思考的邏輯和順序所決定的。

    就因果關系的錯誤而言,在思考順序上應當考慮:結果犯的成立,需要在實行行為和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結果能夠歸責于行為人。如果因果流程異常,結果不屬于行為人的“作品”的,其最多只成立犯罪未遂。所以,因果關系錯誤的判斷,一定要建立在根據客觀歸責論結果可以歸屬于行為的前提下。這樣,傳統上作為因果關系錯誤來思考的很多案件,其實首先是客觀歸責能否實現的問題,應當在客觀的構成要件該當階段而非構成要件故意或責任故意階段進行分析。例如,甲將毒藥拌在干果上,試圖以誘騙乙吃干果的方式殺害乙,但乙對其中的干果有嚴重過敏癥狀,不知情的甲連哄帶騙讓乙吃了5顆干果后,乙的過敏癥引發其他疾病死亡(此時毒藥的毒性尚未發作)的,不能認為甲勸說、強令乙吃干果的行為已經具有導致乙死亡的類型性、通常性危險,結果不能歸屬于甲的行為,對因果關系錯誤的討論也就無從進行。再如,對前述甲殺害血友病人乙一案,如果認為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只具有異常的因果關聯,乙的死亡不能歸責于甲的行為,就不需要判斷主觀歸責問題。又如,甲利用手機群發諸如“房租請打到房東新換的銀行卡上”類似內容的短信實施詐騙,乙收到短信后被騙,將房租1萬元匯入短信提供的銀行賬號,后乙又將短信轉發給在外地出差的合租同伴丙,丙于是也將房租1萬元匯入該賬號的,甲是否能存在因果關系錯誤?如果認為甲雖然通過散發短信實施詐騙行為,但是,就丙而言,甲并沒有對其實施詐騙的行為,甲散發短信的行為與丙陷入錯誤認識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丙之所以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因為乙將短信轉發給他,丙的被騙不是甲的欺騙行為所實現的風險,無法歸責于甲的行為,甲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錯誤就是不需要討論的問題。當然,對本案,我們認為,從客觀歸責的角度看,丙的被騙,與甲的群發短信存在條件關系,同時,考慮到“合租”房屋并不是罕見的情形,而是常態,甲群發的詐騙短信被合租者轉發給其他特定的人,是甲制造法益風險的行為向前發展會引發的結果,收到短信的人再轉給別人,也是基于甲群發短信的欺騙行為,因此,即便是乙的錯誤轉發所造成的結局,也應當歸屬于甲。

    3.因果關系錯誤如何處理

    因果關系錯誤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流程的預設來實現的情況。如,甲為了讓乙在深水中被淹死,而將其推下橋,乙的頭部撞上橋墩而死亡的,即屬此類。需要肯定,甲將乙推下橋,便制造了乙的生命危險,這種危險會以多種方式演變為死亡結果,例如,可能淹死,可能休克,可能撞上橋墩或柱子,這些死亡方式都是甲能夠認識到的,因此,乙撞向橋墩死亡能夠歸責于甲的故意。再如,前述甲群發詐騙短信行為制造了法益風險,在“合租”現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甲群發的短信可能被不同個人分別收到,也可能由他人再行轉發,這些方式都是甲能夠認識到的。同時,既然是群發短信,誰收到,誰付款,誰就上當,甲對此結局是有認識并希望的,因此,由乙轉發短信導致丙被騙的結果也應當歸責于甲的行為,因果關系錯誤并不影響甲的故意及詐騙罪的既遂。

    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通常不阻卻故意,但也有很多例外情形。就前述甲殺害血友病人乙一案而言,甲認識到的是自己輕傷乙所引起的相應危險,但這種輕傷并不具有類型化的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輕微危險竟能導致死亡結果,顯然超出了甲的生活經驗。雖然在客觀上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相當性意義上的)因果關聯,但甲對這種相當性顯然缺乏預見,因此,這種因果關系錯誤能夠阻卻故意,甲至多可能視情形對乙的死亡負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

    (2)結果的推遲發生。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侵害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又實施了另一行為,事實上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是后一行為所造成的。例如,甲為殺人而先實施傷害行為,被害人重傷昏迷,甲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拋棄被害人到海邊,被害人醒后吸入沙礫死亡的,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對類似案件如何處理,存在激烈爭論,主要的解決思路有三種:其一,整體觀察說,主張在此情況下,雖然客觀上存在先前行為與后續行為之分,但兩個行為是密切聯系的,后續行為是先前行為的延續;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概括故意,后一行為仍然為犯罪故意所涵蓋,因而將兩X個行為視為一個犯罪故意行為較為妥當,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該說承認故意具有涵蓋不同行為的效力,完全無視行為的定型性,將故意概念絕對抽象化,并不合適。其二,行為各自獨立說,認為前后兩個行為各自獨立,前一行為存在故意,后一行為只有過失,因此,甲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這種觀點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將前后兩個行為割裂開來考慮,其合理性值得質疑。其三,第一行為危險性說。該說強調,如果第一行為特別危險,后一行為及其結果都是由第一行為所直接引發的,從生活經驗來觀察,行為人所想象的因果流程與實際發生的事件進展之間沒有偏離一般預見可能性的范圍的,就可以認為結果發生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尤其是第一行為)所邏輯地決定的,行為人對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無關緊要。因此,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3)結果的提前實現。在行為人的計劃中,有兩個行為,其也希望通過第二個行為導致結果的發生,但事實上前一行為就導致結果發生。例如,甲準備在欺騙乙吃安眠藥熟睡后用鐵棍將其打死,但在甲用鐵棍打乙之前,乙由于服用甲提供的安眠藥過量而死亡。在這種場合,由于甲的第一行為已經具有導致乙死亡的危險,甲對此也有認識,所以,故意殺人罪既遂應當能夠成立。

    歸結起來講,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因果關系,但是,這種認識只是大致的認識,而不是具體的認識,不要求認識到細節。按照具體符合說,只要實際的因果經過(即便有所偏離,也還在生活經驗法則的框架內)從整體上看處于客觀上可歸責的范圍內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對這種因果偏離仍存在預見,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就不具有重要性,不阻卻故意。對此,有德國學者指出,即便行為人對于因果流程存在認識錯誤,但只要結果“保持在根據普遍的生活經驗可以預見的范圍之內••••••所設想的和實際發生的因果經過之間的不一致便屬于非本質性的'”。因此,因果關系錯誤在刑法評價上是否重要,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斷。

    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即行為人試圖犯甲罪,但事實上觸犯了乙罪。例如想殺害他人的狗,卻錯誤地殺了狗的主人;試圖走私文物,卻錯誤地走私了普通貨物的,均屬此類。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在理論上有很多分歧。就實務而言,最成為問題的是以下兩點:

    一方面,就對象錯誤而言,雖然行為人所認識及意欲侵害的對象和實際侵害的對象被規定在不同罪名中,跨越不同的構成要件,但在兩個構成要件有重合時,在重合的范圍內,成立故意犯罪。在出于輕罪的認識但實現重罪的場合,成立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在出于重罪的認識實施了輕罪的場合,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未遂,例如,為盜竊槍支(重罪)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實際取得普通財物的(輕罪),成立盜竊槍支罪(未遂)。又如,甲以為留在長途汽車座椅上的高級皮包是剛下車的乙遺忘的,于是就拿起來提前下車逃走了,但是,該皮包是到汽車尾部賣票的售票員丙暫時放置在座位上的財物,甲雖然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主觀上只有侵占故意,盜竊罪和侵占罪之間有重合關系,在重合的范圍內,甲成立輕罪即侵占罪的既遂。在判斷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之間是否“重合”時,需要考慮以下三點:(1)在行為人所認識的甲罪和實際實施的乙罪之間屬于法條競合關系時,兩罪之間顯然有重合關系。(2)在甲罪和乙罪的構成要件明顯存在交叉或者包容關系的場合,重合關系也存在。例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和搶奪罪、搶劫罪和盜竊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和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之間都存在重合關系。(3)構成要件之間因為行為方式,尤其是保護法益上的共同性而實質上重合的,行為人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例如,誤把核材料當作武器加以走私的,兩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法益侵害性具有實質上的重合性,因此,足以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又如,想要走私假幣,但錯誤地走私了貴金屬的,因為兩個行為均會破壞海關管理制度,均具有走私行為外觀,走私對象的錯誤僅僅是對于“為了保護同一法益而選擇性規定的等價值要素”存在錯誤(雖然對象不同,但同屬于一旦走私就會造成法益侵害之物,外觀上給人的觀感也高度類似),實質上二者的構成要件重合,因此對于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并不能阻卻故意,也可以說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并不重要,應按其實際實行的犯罪定罪處罰。

    另一方面,就方法錯誤來說,如果因為方法錯誤所導致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結果,就排除故意;對構成要件內的事實則不排除故意。對此,必須區別情況加以考慮。例如,試圖殺害仇人的狗,卻因為槍法不準而擊中仇人的,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的想象競合犯。又如,想殺害仇人,卻擊中仇人身旁的狗的,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象競合犯。

    事實認定的錯誤包括哪些情形?

    事實認定錯誤包括把沒有的事認作有,客觀存在的事認作不存在。把這樣的情況,認定為那樣的情況,就是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就對了。

    但如果依據當時現有證據,依法定程序只能認定成那樣,那么也不算錯案,那是客觀條件所限,或者當事人責任導致的

    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有哪些情形

    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拓展資料:這些申訴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不會那么確切,通常都是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處刑過重或不應判刑,而要求改判、從輕或免除刑罰;或者認為原判判處過輕,而要求加重、從重判處;等等。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理由說明這類案情,就具備了申訴理由,司法機關應當接受申訴并立案審查直至再審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情形,分別處理。

    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我們知道現在很多的東西都存在眼見為真,耳聽為虛的事實,那么對于有時候法律上面也是存在一定的錯誤,那么接下來就由我對于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的相關知識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大家對這方面可以知曉。

    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一、哪些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二)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這些申訴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不會那么確切,通常都是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處刑過重或不應判刑,而要求改判、從輕或免除刑罰;或者認為原判判處過輕,而要求加重、從重判處;等等。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理由說明這類案情,就具備了申訴理由,司法機關應當接受申訴并立案審查直至再審審理。

    法律事實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范性事實。它是法律規范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應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果事實沒有對法律產生任何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一致的情況。   1.對象認識錯誤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一致的情況。如甲預定殺害乙(人),因為把丙(人)誤認作乙,而殺害了丙。這就產生了預想加害的對象(乙)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丙)不一致的情況。   (1)這種情形被稱為對象錯誤或具體事實錯誤。又稱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或者同類對象錯誤。   (2)判斷對象之間的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罪狀或犯罪構成)的犯罪對象。如甲欲殺乙(人),因為誤認而殺了丙(人),乙、丙都屬于故意殺人罪條文中的犯罪對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屬于同一條文的對象,因此,屬于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錯誤。   (3)評價(或歸責)要點法定符合說:通常行為人甲直接對丙的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即直接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再簡單點說,甲殺死了丙如同沒有發生錯誤實際殺死了法律教@育網乙一樣定罪處罰。   (4){常見錯誤}對本案甲對乙故意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2.客體錯誤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僅在事實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質上也不一致。例如,行為人甲看到一個黑影子,以為是仇人來了,一槍打過去了,也聽到撲通一下,像人中彈倒地的聲音。后來才知實際打死的是一頭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為甲預想殺害的是人,實際打死的是牛,二者顯然不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的對象。人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牛是財物,是有關財產犯罪條文的對象,屬于法律性質不同的對象。   (1)這種情形被稱為客體錯誤或抽象事實錯誤。原因是:既然對象的法律性質不同,因此,就不是簡單的對象錯誤,而是涉及社會關系(客體或法益)的錯誤。   (2)評價或歸責:   ①對預定實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殺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殺人罪)未遂。因為(認識錯誤)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殺死任何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   ②對因錯誤而實際實施的行為或加害的對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盜竊提包(普通財物,故意犯普通盜竊罪)時,把提包連同裝在其中的槍支、彈藥一并竊取。僅負盜竊罪的故意罪責,不負盜竊槍支罪法律教@育網的罪責。類似的情況還有,行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質誤認為毒品販賣,只能構成販毒罪未遂,不負(故意)詐騙罪的罪責。因為承擔故意罪責應當以行為人明知的范圍為限。   同理:誤把尸體當活人殺害法律教@育網的;誤把男人當婦女強奸的:   ①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   ②對毀損尸體不承擔故意罪責;對客觀上強暴男人,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不需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問題。   (3)不同類對象錯誤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競合從一重范圍處罰,如以銷售假藥的故意實際銷售了劣藥,成立銷售劣藥既遂;但在未遂罪較重時,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殺乙致丙輕傷,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4)不適用(法定符合說)歸責的情況:甲投毒殺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時還造成其兒子死亡的結果。因為發生了甲預期犯罪結果(妻子死亡),甲對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經實現并承擔責任,所以又造成額外結果的(兒子死亡),不屬于錯誤論問題。屬于一行為(投毒殺妻)造成二死亡結果的情況(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即可。   3.方法或手段錯誤比較典型的如,為了殺人做了一個炸彈是啞的,不能爆炸。再如,為了殺人而投放危險物質,因為毒藥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將人毒死。對此,可以認為行為人因為方法、工具錯誤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況來處理。   4.因果關系的錯誤故意犯罪過程中發生的因果關系的錯誤。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發生結果,自以為發生了結果,構成犯罪未遂。如,甲殺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從坑里爬出來把甲給告了。這種情況屬于犯罪未遂。   (2)發生了某種結果,行為人自以為沒有發生。如,甲開槍擊中了乙,并導致死亡。甲以為沒有擊中,讓乙逃脫了。這不以行為人的認識為轉移,成立犯罪既遂。   (3)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也認識到了,但對導致結果的原因有誤解。如,甲投毒殺乙,然后拋尸井中。甲以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為人認識到死亡結果發生了,只是對死因是毒死還是溺死有誤認。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論上解釋,行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個動作,而是連續的動作,這幾個連續的動作這并非是幾個犯罪行為,而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行為人毒殺被害人和后續的拋尸行為是一個整體,其造成的死亡結果都可歸因于殺人行為。在這意義上講,不存在對該結果不承擔故意罪責的問題。因果關系的錯誤只是誤解,判斷起來很簡單。來源:   如2007年卷二多選第54題: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意思將潘某勒昏,誤以為其已死亡,為毀滅證據而將潘某扔下懸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從懸崖墜落致死。答案是:劉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5.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和客體錯誤相似的還有打擊錯誤,又叫做目標打擊錯誤、對象打擊錯誤。   典型的情況如,行為人看見張三、李四一起走來,他想殺張三,就朝張三瞄準射擊,但是槍法不準,偏偏打中旁邊的李四。從現象看,這也是對象錯誤,或者最終的結果表現為對象錯誤。但是,這種錯誤不是產生于辨認的錯誤,行為人在對象的辨認上是正確無誤的,而是產生于行為本身的差誤(槍法不準)。對這種情況怎么解決呢?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其定性與對象辨認錯誤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理由是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并且也實際殺害了一個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論上也可以這樣分析:行為人對一個人(張三)是直接故意,對另一個人(李四)是間接故意的,由于行為誤差,對一個人(張三)是未遂,對另一個人(李四)是既遂。但行為人只有一個開槍射擊張三的行為,因此不能定數罪,只能按照高度行為定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此對行為差誤或者打擊錯誤,一般可以適用對象辨認錯誤的評價(或歸責)方法解決。例如2006年多選52題:甲舉槍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為屬于A打擊錯誤;B同一犯罪構成內的事實認識錯誤;C故意殺人(既遂)罪。AB是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C是依據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即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阻卻故意罪責。錯誤答案是: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6.注意對于上述2.客體錯誤,3.方法或手段錯誤,可簡單從犯罪未遂(未遂論)角度掌握。

    刑法中事實認定錯誤的概念是什么?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一是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二是客體的認識錯誤; 三是對象的認識錯誤; 四是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編輯本段概論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種類繁多,比較復雜。

    編輯本段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于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對于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編輯本段對象錯誤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 (1)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系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并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的一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支作為一般財物加以盜竊。對于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以盜竊一般財物的故意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對于這種錯誤,由于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對于此種錯誤,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于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

    編輯本段行為認識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比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致人死傷。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手段存在錯誤認識。 手段錯誤有三種形式: 其一,行為人由于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比如,行為人企圖用畫符念咒的方法達到殺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由于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意圖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比如,行為人誤以砂糖為砒霜,實行殺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于認識錯誤,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于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如,行為人誤把砒霜當作砂糖給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

    編輯本段因果關系錯誤

    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 因果關系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并沒有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行為人欲殺甲,將甲從懸崖上推下,以為甲已墜崖身亡而離去,但實際上甲被樹枝掛住而未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墜崖未死,但在受傷回家的路上,被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軋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相信自己的行為已致甲死亡,事實上甲最終確實死亡,但我們卻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的死亡并不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因此甲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動脈血管,致使甲流血過多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甲的死亡,但行為人并無殺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我們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并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并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展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并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對象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于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于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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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關于法律原則的表述錯誤的是:【答案】:A、B、C、D①原則的適用范圍要遠大于規則,規則只適用于某一類型行為,而原則則有可能適用于一個法律部門,乃至于整個法律體系,A.法律原則一般應優先于規則而被適用B.法律原則在每個案件中都應與規則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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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條規定5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
    2023-09-08 15:49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什么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此條款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事糾紛時適用法律的原則性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 ...
    2023-12-05 15:49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 工傷認定 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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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放棄訴權是否有效呢

    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放棄訴權無效。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應該以法律規定的范圍為限,不能任意約定訴權。當事人約定放棄訴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 ...
    2023-12-11 16:34

    拖欠工程款屬于什么糾紛類型,拖欠工程款適用哪部法律

    3、法律客觀: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法院應該是區或者縣人民法院,拖欠工程款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1、法律主觀:拖欠工程款 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5、法律主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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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復印件能夠得到法律保障嗎

    合同復印件能夠得到法律保障。根據法律規定,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得到法律保障,只是法律效力低于合同原件。但如果合同復印件具有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并且當事人在復印件上注明經協商該復印件與原件享受同等效 ...
    2023-12-08 15:36

    民法典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

    民法典適用的法律規定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第九百八十六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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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北方地區具體有哪些綠色的法律屏障?

    北方地區的綠色法律屏障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寧夏六盤山、賀蘭山、羅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 ...
    2023-12-13 15:24

    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

    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
    2023-12-05 15:59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規則(行政訴訟法律適用規則 法條)

    以上內容就是我對“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內容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起訴受理法律適用情況分析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律適用一、法院的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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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存款怎么進行判斷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判斷個人存款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1、看存款的性質。若是該錢款的性質是賠償金或補償金,則應將其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只是普通的錢款,且又是在婚后所得的,則該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看存款的時間。如果該存款是 ...
    2023-12-14 16:51

    下列關于法律的基本特征的表述,錯誤的是(下列關于法律的基本特征的表述,錯誤的是())

    封建制法律會根據人們的身份、地位和財富等因素來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表述不準確的是(),封建制法律的其他特征包括:1、維護專制統治:封建制法律是為了維護封建社會的專制統治而制定的,它規定了封建社會的政治、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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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怎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

    交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認定各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 ...
    2023-12-13 15:48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 欠條 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 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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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七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法律規定)

    七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有哪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7種情形具體是指,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要求對方返還財產,要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因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產生的民事糾紛等都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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