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2023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行政訴訟撤訴了還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撤訴后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案情有新證據或者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的情況下才可以再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行政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行政訴訟撤訴后,一般情況下原告是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的。但是否能夠再次起訴,需要考慮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撤訴后,原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具體的條件和程序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以上法律依據表明,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撤訴后,如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且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撤訴后還可以再次起訴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撤訴后,當事人是不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如果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后能否再起訴
法律分析:不能以相同的訴訟請求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中,對于撤回起訴后重新起訴會采取比較嚴格的標準。第一,重新起訴時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內,允許重新起訴。第二,因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法院按照自動撤訴處理之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按照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的,允許重新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可再起訴嗎
可以。
撤訴以后即視為自始沒有起訴,原告當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請求,如果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就準許撤訴;如果法院審查發現撤訴會導致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或者當事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則會作出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
一、按撤訴處理可以再起訴嗎
1、撤訴以后即視為自始沒有起訴,原告當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于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請求,如果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就準許撤訴;如果法院審查發現撤訴會導致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或者當事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則會作出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撤訴后又起訴法院是否受理
民事和行政是有區別的。民事可以起訴,而行政訴訟是不可以的。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