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撤回起訴后再行起訴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撤回起訴后再行起訴的什么)
行政訴訟敗訴后能否又提出民事訴訟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后,如果不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的,能再起訴。當事人能夠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撤訴后有了新的事實和理由可以再起訴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后,如果不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的,能再起訴。當事人能夠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撤訴后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撤訴后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