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行政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法院)
行政訴訟起訴后撤訴還能再起訴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撤訴后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案情有新證據或者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的情況下才可以再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按撤訴處理還能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因原告或者上訴人沒有按照法院規定的日期繳納案件受理費,同時也不提出要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申請被按撤訴處理,原告或者上訴人于法律規定的日期內再次提起訴訟或者上訴且繳納訴訟費,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行政訴訟原告撤訴能否再起訴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原告撤訴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若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若是人民法院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撤訴以后可以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六十一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行政訴訟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后,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果原告是因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訴,但要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提供起訴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