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是港澳臺地區居民的,起訴離婚時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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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是港澳臺地區居民的,起訴離婚時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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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是港澳臺地區居民的,起訴離婚時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多數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港澳臺居民與內地居民結婚,要求離婚的,管轄的法院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原在中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居住在內地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一方向香港、澳門特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澳門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須由香港、澳門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3)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下列三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