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上訴狀的范文(勞動爭議上訴狀的范文模板)
勞動糾紛上訴狀怎么寫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7
委托代理人:程某,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
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因與常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5)泊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被上訴人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義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博通燃氣公司訴稱:常某于x7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由我公司為常某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而常某在x7年1月份之前并非我公司職工,我公司沒有義務為其交納養老保險費用,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由我公司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顯然是錯誤的。即使常文彥在x2年11月份就在我公司工作,那么其在x4年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依法駁回常文彥要求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請求。
常某辯稱:我于x2年11月1日到燃氣公司處工作,該事實有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的本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備案信息表證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是國家強制征收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與時效無關。博通燃氣公司于x1年12月28日為我補繳了x7年至x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依法應自x2年11月起進行補繳。
原審查明:x4年11月3日常某因燃氣公司拖欠其養老保險費用,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經過審理于x4年11月28日作出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書,確認涉案中常某自x2年11月1日在燃氣公司工作,燃氣公司自x7年1月起開始為常某繳納養老費用,而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未能繳納。遂裁決燃氣公司為常文彥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燃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常某要求燃氣公司為其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請求。
燃氣公司認為,即使常某自x2年至x6年在其公司工作,但根據常某持有的x1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累計交費期間為六十個月,由于常某未能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而是在x4年11月3日才申請仲裁,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常某認為,自己于x2年3月因身體患病不能工作,燃氣公司已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病休,在病休期間沒有時間和能力主張權利,該情況符合仲裁法中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另外燃氣公司在x3年度還在為我交納養老保險費用,該事實均可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
另查明:雙方曾因勞動爭議糾紛,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燃氣公司不服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x5)滄民終字第96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常文彥于x2年11月1日開始在燃氣公司上班,期間在x7年、x8年、x9年雙方分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x2年12月31日。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常某于x2年至x2年一直在燃氣公司上班,燃氣公司應當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用。關于燃氣公司主張常某提起勞動仲裁時已超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的辯解,因合同到期后燃氣公司又為常某繳納了x3年度醫療保險等費用,且雙方勞動關系一直未終止,對燃氣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燃氣公司對被告常文彥的訴訟請求;二、原告燃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被告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予以核算,統籌部分由燃氣公司承擔、個人部分由常某承擔)。案件受理費10元,由燃氣公司承擔。
宣判后,燃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該案已超過仲裁時效,不應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一種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保險的時間有多久,勞動者都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避免了勞動者在職期間維權就要失去工作,不維權就要過時效的尷尬局面;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本案中,燃氣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亦屬于拖欠勞動報酬范疇。由于被上訴人常某自x2年11月1日起一直與上訴人燃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常某主張燃氣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上訴人燃氣公司主張該案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博通燃氣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xx市燃氣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
勞動爭議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
法定**人: (職務)
被上訴人: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住址: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第XX號判決,**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__________人民**第____號判決。
2、請求**判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來承擔全部仲裁、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人民**所作出的判決,即第 __________號判決書,判令 __________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__________中級人民**
上訴人: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準民事上訴狀
勞動爭議上訴狀的范文
上訴人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xx路x號x棟x單元x號。
個體經營者陳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鄉xx新村xx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判決,即駁回原告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另行公正判決。
2、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9月1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元。
3、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2000元。
4、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雙倍工資訴求超過超過仲裁時效期間是錯誤的。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9
月1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不予支持。然而,上訴人從來沒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曲解為上訴人不主動維護自己權益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認定事實有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訴人至2011年9月17日才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此雙倍工資的請求根本就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故其主張超過仲裁時效期間沒有法律依據,明顯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不能基于同一違法行為獲得兩次經濟補的觀點是錯誤的。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已經主張了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不能因被上訴人同一違法行為獲得兩次經濟補償為由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2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然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是兩個不同法律條文的概念并不沖突,前者是補償性后者是懲罰性。故其主張上訴人因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獲得兩次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明顯與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另行公正
上訴人: 年3月判決。 此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 日
勞動爭議一審不服上訴狀范文
被上訴人:惠州市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xx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x5年5月28日簽收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通過中國郵政EMS送達的(x5)惠陽法新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以下或簡稱“一審判決”)。現因不服該一審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5)惠陽法新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3750元;
4、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錯誤。
錯誤一,一審判決置本案在惠州市惠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階段已經查明的事實與認定的證據于不顧,在本案一審中竟然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事后人為制作的所謂證明(被上訴人一審提交證據第一組)、工資發放表(被上訴人一審提交證據第二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工作證明(被上訴人一審提交證據第三組)、申請單(被上訴人一審提交證據第五組)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存在明顯瑕疵與重大疑問的證據。
錯誤二,一審辦案人員缺乏司法應有的嚴謹與審慎,未秉承客觀公正之原則,無視上訴人提交的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直接證據---《工作證》,對上訴人一方的質證不作認真的分析與評判說理;無視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客觀存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問題,主觀臆斷被上訴人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上訴人一方提供的證據,然后依據所謂的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認定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這明顯屬于偏袒被上訴人,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是大大的不公、嚴重的傷害!
2、本案的客觀事實是:
①上訴人于x3年9月26日應聘入職惠州市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飯堂擔任廚工一職,被上訴人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到x3年10月10日才給上訴人簽發《工作證》。x4年7月26日晚,簽領工資后,被上訴人負責管理飯堂的管理人員口頭告知上訴人“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正是因為被上訴人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才引發本案糾紛。
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客觀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有被上訴人簽發的工作證為證,有上訴人每天起早摸黑的上班十幾個小時這一人所周知、天地鬼神可見的客觀事實為證。
3、即使,被上訴人與案外人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食堂發包與承包關系,在其雙方均未告知上訴人的情形下,仍不能對抗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基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權利;畢竟,作為勞動者的上訴人在被上訴人的飯堂里每天起早摸黑上班十幾個小時是無可置辯的客觀事實,勞動者是無辜的,勞動者的勞動付出應當得到尊重,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利必須受到保護。
4、簽收一審判決至今,上訴人心存諸多疑問,真的無法明白,為何一審法院的承辦法官會無視本案仲裁階段已經查明的事實、認定的證據,會主觀臆斷地作出這份嚴重傷害勞動者感情的錯誤判決?
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根本無法讓勞動者信服與接受,更不符合^、^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要求!
5、其實,本案的事實并不復雜,任何一個正常人只要秉承良知和公義,對是非曲直均可作出正確判斷。
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的不真實,違背常識,違背邏輯,違反證據規則,根本不具備抗辯上訴人主張的證據資格及證明力。
6、上訴人自信地認為,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持有的被上訴人簽發的《工作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在問題并足以否定的情形下,該證據就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的真實勞動關系。
7、正確處理本案,應當關注一個事實:
被上訴人在仲裁階段,不惜冒險偽造證據,意圖影響勞動仲裁機構作出對其有利裁決的行為,就足以反映出其無視法律、違背誠實信用的不良行為,這一行為無疑應當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上訴人要求法庭依法追究其妨礙司法訴訟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全面客觀查明案件事實,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旺
二〇xx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