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愿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愿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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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愿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即使勞動者自愿也不能約定違約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