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法律條款(解除刑事拘留法律條款)
刑事拘留條款
法律主觀:
在法律意義上,拘留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拘留,一種是行政拘留。雖然聽起來差不多,但是實際上卻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一、刑事拘留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具備下列緊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所謂預備犯罪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所謂實行犯罪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活動。應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發覺。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現場親眼看到犯罪活動的人指認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所謂身體是指其身體、衣服、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所謂住處包括永久性住處和臨時居所、辦公室地點等。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自殺、逃跑的企圖或跡象,或者犯罪后已經逃跑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這是指本人拒不說明其姓名、住址、職業等基本情況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對于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四種和第五種情形的,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問。
法律客觀:
刑事拘留的條件及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65條及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據此,若被拘留后24小時內未釋放的,應已處于提請批準逮捕的階段。
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內容
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該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遁、毀滅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犯罪嫌疑;2.有逃避刑事追訴或者妨礙訴訟的可能;3.有重大作案嫌疑或者其他必要情況。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兩個月,但是對于涉嫌特定犯罪的嫌疑人(如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六個月。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依法的審訊和調查,并且有權申請保釋。
刑事拘留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上刑事拘留7天如何算
法律主觀:
法律上刑事拘留7天的計算是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不包括。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刑事拘留包括哪些行為
刑事拘留包括以下行為:
1、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5、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拘留和拘役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而拘役則是在接受審判之后進行的實刑;
2、時間不同,拘留是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而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在回家方面,拘留時間短,不予回家時間。而拘役在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其中,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法定緊急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所列舉的情況。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取保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刑事拘留一般為14天,最長為37天,除非被批捕,否則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再拘留了。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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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釋放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哪個嚴重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比行政拘留更為嚴重,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違法行為。刑事拘留,說明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接下來是面臨逮捕、判刑、坐牢。行政拘留記錄一般不影響當事人今后的生活,而刑事拘留后被判處刑罰的,會影響今后報考公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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