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離婚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法律規定)
離婚起訴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1、離婚案件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2、如果撤訴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非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撤訴后不得再次起訴,且即使是離婚案件,撤訴后若是還想起訴,需要確定自己滿足既定的條件。故此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來說,在作出撤訴的決定之前需要慎重考慮。
離婚撤訴申請書的格式如下:
1、首頁上方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可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應寫明申請人撤訴申請所指向的原訴訟的案由、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撤訴后6個月內不準起訴的規定
1、離婚案件,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2、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離婚案件撤訴后6個月內不準起訴的規定:
1、離婚案件,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2、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訴訟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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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離婚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離婚撤訴后需要多久才能再起訴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離婚案件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2、但是如果撤訴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撤訴后再起訴的流程如下:
1、重新起草訴狀:重新起草離婚訴狀,明確申請離婚或者其他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再次提交訴狀:將重新起草的訴狀提交法院,并按照要求繳納訴訟費用;
3、法院受理:法院收到訴狀后,會進行受理,并通知被告答辯;
4、開庭審理:在雙方答辯之后,法院會根據相關程序安排開庭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和證據,并最終作出判決。
起訴重婚罪后是否可以撤訴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重婚罪訴訟,則屬于公訴案件,作為婚姻受害方的當事人無資格提出撤訴;
2、如果是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的重婚罪指控,則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訴;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綜上所述,在重新起訴的過程中,需要考慮到前一次訴訟的影響,如前一次的撤訴原因、雙方的訴訟請求是否有變化等,以便更好地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同時,也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定,確保訴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次起訴離婚撤訴了后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嗎
法律分析: 撤訴離婚再起訴受六個月時間的限制。因為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撤訴后多長時間內可以重新再起訴
【法律分析】: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可以再起訴。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當中,原告撤訴之后,一般情況在6個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后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撤訴或者是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之后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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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撤訴后多久才能起訴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撤訴后一般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訴,法院才會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證明有新情況、新理由,比如撤訴后存在故意傷害、虐待等,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是不受半年的限制的。離婚案件中涉及人身身份,當事人在訴訟當中出現撤訴的情況也比較常見的,針對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又起訴的我國法律上規定是不予受理的,因此離婚訴訟起訴以后又撤訴的,只能等6 個月以后再次起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離婚撤訴后多久能再起訴
離婚撤訴后需要多久才能再起訴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離婚案件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2、但是如果撤訴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離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物旁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饑螞悄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爛渣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然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到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需要想離婚的一方去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準予離婚。
二、辦離婚手續要準備的資料具體如下: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冷靜期一個月,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離婚需要準備離婚相關證件和準備離婚相關材料等手續,一般起訴離婚主要需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通常離婚需要具備雙方自愿離婚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案件按撤訴處理后第二次起訴的時間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撤訴后 還能再起訴 嗎?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必須要經過六個月才能 再次起訴離婚 ,即給予原告充分的考慮時間。 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必須要經過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 按撤訴處理 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除了離婚案件需要有新情況、新理由并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處,其他案件的撤訴,是可以重新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訴訟 ;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 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編輯推薦閱讀: 離婚訴訟撤訴后被告還能起訴嗎? 離婚案件撤訴,訴訟費多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離婚訴訟原告撤訴后,被告需要多久才能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后,一般在六個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后六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直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法院接受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后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由于婚姻關系涉及身份關系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反之,若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則法院會受理申請。對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因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六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