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手續(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手續)
離婚證怎么辦理需要什么手續
律師解答
離婚證辦理要如下手續:
1、夫妻雙方訂立書面協議;
2、夫妻雙方攜帶本人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等材料,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4、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去辦理2023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意味著需要攜帶的離婚手續也不相同。現在,我將在下文就離婚都需要帶什么手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一、離婚都需要帶什么手續
(一)協議離婚所需帶手續: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訴訟離婚離婚需要攜帶的手續是:
一方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起訴、受理、調解、裁判、執行等。
(1)當事人先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2)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并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審理前需進行調解。
(3)依法予以裁判。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離婚都需要帶什么手續的解答。根據上文可知,不論離婚雙方選擇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和照片,唯一不同的是,采取協議離婚方式的當事人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采取訴訟離婚方式的當事人需要攜帶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您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還有疑問,您可以聯系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6、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1、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2、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3、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4、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但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我們都應當注意離婚協議書的書寫。還需要注意離婚證登記以及離婚相應的法律規定,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要些什么證件和手續
法律主觀:
離婚需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子女出生證等證件。離婚手續如下: 1、協議離婚的,需當事人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2、起訴離婚的,需當事人想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和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
離婚需要帶離婚協議書,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辦理登記手續。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需要拿什么手續和證件
法律主觀:
一、離婚需要帶的證件如下:
1、雙方協議離婚的,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若雙方進行訴訟離婚程序,則需要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及其他相關證據。
二、協議離婚的手續:
1、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的手續: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調解;
8、開庭;
9、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
3.夫妻兩人的身份證。
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
法律主觀: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可以到一方原領證機關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資料,在規定的三十天期限屆滿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離婚需要如下手續和證件:
1、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等手續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
2、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受理、繳納訴訟費、參與調解、庭審、裁判等手續,所需證件同上。
民政局離婚流程辦理手續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名或按手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協議離婚的條件有:
1、申請人必須為婚姻關系當事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3、當事人已經就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4、其他條件。
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還需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2、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
3、協議離婚不允許離婚附加期限的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況,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